連興隆專欄:負責任的消費與生產

2019-10-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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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是有共識的環境政策,2003年發布的廢棄電器電子設備指令(WEEE),要求生產者負擔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責任,並於2012年版的WEEE指令中再納入太陽光電板回收管制。因此,在歐盟銷售太陽能光電板的生產商、經銷商、安裝商等需負擔後續的廢棄回收費用。在日本,2012年起實施再生能源躉購制度(FIT),2018年7月,經濟產業省公告FIT制度的補貼已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廢棄處理費用,因此,設備的設置者需負擔處理費用。不論是在歐盟行之有年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或日本的設備使用者負擔制,對於太陽能板的終止產品管理(End of life management)都有一定的規範,然而,現在的台灣在這方面的規範進度遠遠落後於國際標準。

負責任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提升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的最佳推手。不論是從法規管理的急迫性,或催生一個循環經濟產業的角度,太陽能板的終止產品管理的規範勢在必行。據國際再生能源署(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 IRENA)估計,在2030年時,由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拆解後的原料,包括:鋁框、玻璃、矽、封裝材、背板、電線等所形成的再利用市場,將是一個價值4億5千萬美元的循環經濟產業鏈。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教授,創新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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