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興隆專欄:再生能源憑證的核心是總量管制

2019-09-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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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相對於其所代表的減碳量,是一種在總量下的減碳量分配工具。誰想擁有減碳的環境效益,誰負擔其減碳的成本,透過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達成使用者付費的目的(資料照,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提供)

再生能源憑證相對於其所代表的減碳量,是一種在總量下的減碳量分配工具。誰想擁有減碳的環境效益,誰負擔其減碳的成本,透過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達成使用者付費的目的(資料照,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提供)

中國是世上最早金融創新的國家,這裡說的不是現代支付寶的非現金交易的金融創新,而是更早的紙幣交易。現代人習以為常的鈔票,就是唐朝發明飛錢,歷經宋朝交子到元朝逐步成形。根據維基百科,「清1853年發行了兩種紙幣,一種大清寶鈔,一種叫戶部官票,合起來就叫「鈔票」。鈔票名稱就是從那時候叫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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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鈔的誕生需要多少的大膽與創新創意?不像實體金屬錢幣(金幣、銀兩、銅錢等)不用他人背書,本身就有其價值,鈔票如何讓人們相信這薄薄的一張紙有別於其他的紙張呢?除非這張紙擁有足夠的信用(Credit)背書。這信用就建立在政府的公權力,也就是政府財政能力決定發行量,避免惡性通膨,這是總量的概念。回顧過去的歷史,歷代紙幣最後的結局,都是印鈔過量導致惡性通膨收場(未控制發行總量),但這只是果,真正的因都是朝政的衰敗。

美元紙鈔。
紙鈔的信用(Credit)建立在政府的公權力上,也就是政府財政能力決定發行量,避免惡性通膨,這是總量的概念。

在全世界面對全球暖化所造成的氣候變遷議題上,2008年的京都議定書是人類第一次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問題,達成全球一致性共識的協議。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碳排減量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與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 ET),這三種機制是建立在「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的政策與措施以及「國際減量合作」的基礎上來執行,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之間,進行減碳單位的轉讓或獲得。除了在京都議定書規範下產生之碳排放權外,自願性碳市場最廣為接受的主要有自願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VCS)與黃金標準 (Gold Standard)。透過這些機制,溫室氣體成了可以交易的標的物。

以自願性碳權市場為例,一般而言,單純的商業減碳作為如風力或太陽能發電的價格最低,能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或生物多樣性之減碳作為如林地管理的改善等,因具備外加的共同利益(Co-benefits),碳權的價格較高。而大家近來關心的,來自鹵化物及氟硫化物製造和使用之逸散的減碳專案碳權價格則是最高的,原因之一是其溫室氣體的暖化效應是二氧化碳的二萬多倍。這類減碳專案產生的碳權(Carbon Credit)也是一種信用,但這信用的背書者不是政府,因此,必須建立在科學基礎MRV(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之上,以及公正的查驗證單位。即使如此,碳權是沒有總量上限概念的。換言之,只要有更多的減碳專案被完成,就有更多的碳權被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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