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祇得以考慮政府財政困窘、組織改造及各主管機關已經訂定維護管理法令,在將各機關權責納入「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控機制參考手册」後,結案並解除列管。
然而,歷經九年,眾多公共設施更加老舊劣化,現今各機關在編列維管預算仍有嚴重困難,仍然以「新建優於維護」運作,一般檢視維修雖勉予執行,但需求經費拾數百倍,而和安全最有相關之特殊橋梁、專業深度檢測及維修改建之工作,仍然被忽略。仍有機關甘冒風險怠惰行事,這也是橋梁斷崩之關鍵原因。建議政府及立法院應該依循類如美國、日本等模式,再努力透過立法制定「公共設施效能提升及維修法」,才能翻轉公共設施輕忽維修預算編列及重新建輕維護之情勢。
政府組織改造背道而行 造成管理紊亂
政府組織改造在工程建設管理越改越亂,本應整合人、事、權,現所推動之工程事務職權反而分屬更多部會,工程會被肢解,原預定設置之「交通及建設部」更徒具其名,在賴內閣決策下,建設部內涵已經不見了,違反已頒布行政院組織法之規定。先進國家,特別是歐美日本等,領先邁入橋梁及公共設施高齡化及安全管理問題,以鄰近國土環境類似之日本為例,它們進行政府組織改造,是在組織上經由「國土交通省」整併,其職責相當於各國的 交通部與 建設部(或如韓國之國土交通部),掌管的 國土規劃與開發、 基礎設施建設、 交通運輸、 氣象、 海事安全、 觀光事業推動等。所有國家建設包括橋梁交通設施、港灣、水利設施、水保、建築、下水道、環保等全部納於國土交通省下,各項法令規範也可從生命週期考量進行整合修訂,工務體系人員也可流用而累積經驗。然而,我國前述工程事務之執行及維管分屬於各部會,常因部會工程專業不足,工程執行品質及效率不佳,維護管理更各行其事。中央政府工程部會組織健全是珍惜國家基礎建設重要性,重視國家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福祉最根本問題,建議政府應再藉此斷橋契機,好好檢討政府工程組織再造現況之妥適性,切莫走上後悔之路。
*作者為台灣大學土木系名譽教授,唐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