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建工廠又燒死人了。
而且燒死的是英勇救災的年輕消防人員。
違建,在台灣是個眾所皆知的問題,之所以叫做違建,就是因為這是一件不合法的事情,不合法的事情本應該修正除去,但是,在台灣,就是有各種光怪陸離的理由,用來作為不拆違建的藉口。違建不拆理由眾多,略舉如下:
理由一:政府人力不足
中央政府負責訂定法規,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但地方政府受民選機制影響,需考量選票,常藉口沒錢沒人,盡可能不做出拆散人家房屋的缺德事,但,既然是違建,就是一個違法的事實,甚至應該視為持續進行中的犯罪行為,拆除制止犯罪行為,怎麼是政府可以懈怠的義務呢?但中央不理、地方也不理,放任違建叢生,致死也不休。
理由二:民代請託關說
民意代表其中的一個功能,就是民眾用來制衡政府不當施政的委託人,但這只是理想,往往實情是人們委託民代做的事情,就是突破法令。這就是整個民主政治弔詭的地方,要公務人員秉公處理公事,是指處裡別人家的事;但只要涉及到自身權利,就要公務人員法外開恩,部分民眾如果叫不動公務人員不要秉公處理,就找民代來施壓,舉凡交通違規銷單、違建緩拆等等。政府有訂立請託關說要登錄的法令,這是空談,請託關說的事情如果可以攤在陽光之下,還要用得著請民代大人來嗎?
理由三:作為選舉攏絡
回到主題,農地違建工廠。工廠輔導法立院近期才完成修法,結論就是再次展延違建工廠的拆除年限,排除所有的違建管制法令,讓違規蓋在農地的工廠還可以再屹立不搖20年。20年、20年、20年,人生有幾個20年,這分明就是把問題留給後代子孫,在放任違建工廠滋生的態度之下,後代子孫可能再也看不到一片完整農地了,農村地景將是千瘡百孔,汙染就更不用提了。選舉到了,基於選票考量,第三次展延違規工廠的輔導期限,所謂的「輔導」,根本是虛的,這些依法要申辦合法的動作,說到底就是要多花錢、多花時間來落實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額外負擔,但是這些違規工廠,擺明就是不要花這些時間和金錢,要不然早就去辦了,還等甚麼?矯正也有其期限,冥頑不靈的人,我們還要對他有期待嗎?
最後呼籲政府行行好,落實違建拆除,尤其是農地違建工廠,即使譬如為山,未成一簣,馬上去拆,拆一棟是一棟,降低公安風險,不要再有消防弟兄憾事發生。
*作者為普通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