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國民黨現金資產,做出「停止執行」裁定,認為黨產會的行政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亦與不當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不符,「合法性有疑義」,想當然耳,黨產會立刻表明「一定抗告」,這場「不當黨產」官司具有重大意義,不僅止是國民黨工拿不拿得到薪水的問題,而是司法在轉型正義中能扮演什麼角色。
國民黨產,或政黨能否經營營利事業,自民主開放後爭執近三十年,歷經政黨三輪替,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依條例在行政院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條例與委員會之違憲違法疑慮,論者已多,照常理這應該是一場非常精采的「憲法辯論」,遺憾的是,國會三讀過程從杯葛抗爭到表決,獨獨少了「違(合)憲辯論」;國民黨的遺憾則是國會席次少到連聲請釋憲案都被駁回,也讓大法官釋憲篇章中,少了最重要的一章:轉型正義的憲政程序。
還好,國民黨沒放棄,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高等行政法院也在合理時間中做出裁定;還好,黨產會也沒放棄,決定繼續抗告,讓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到底有無「合法疑義」,有機會做更明確的辨析。未來不論是書面審理或還有機會言詞辯論,其論述都會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教材」,甚至「歷史檔案」。
黨產會豈會認定自己的處分「有合法疑義」?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理由,簡要言之:
第一,國民黨在兩家銀行支票遭凍結後,黨工薪水勞健保費及辦公處所租金水電費等,都面臨發不出之窘境,且已收到台北市勞工局發函限制發給否則裁罰之公函,採信其「情況緊急」之說。
第二,就永豐銀部份,黨產會的處分是禁止國民黨提領或匯出款項,形同「扣押」帳戶內存款,但又有附帶條件稱「若提領行為合於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經黨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質疑,永豐銀是私人營利事業,有何法律規範享有公權力「知悉並認定」國民黨的提領行為,是否合於履行法定義務?而認定是由國民黨切結擔保即可?還是有其他方法?因為諸多問題故而認定「違反明確性原則」。
第三,台灣銀行支票部份,是國民黨聲請永豐銀為發票而,由永豐銀委託台銀為付款人,國民黨和永豐銀是消費委託關係,而兩家銀行間屬付款委託關係,台灣銀行並非國民黨的「債務人」,因此也不符黨產條例足可對國民黨發出禁止令之要件;此外,在票據關係上,禁止台銀支付台支支票,實質受處分影響的應該台支的執票人,但黨產會並未以執票人為處分對象,也不知執票人為何人,如何發生「禁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