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根據不當黨產條例,不服黨產會處分者,向黨產會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不必經過行政訴願。而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黨產會之外並上級訴願機關可以為職權監督,而是由黨產會自行審查,黨產會既是原處分機關,「焉有可能在聲請人(國民黨)申請停止執行時,再自行認定『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而准予停止執行?」因此,認定國民黨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合於法意」。
這四點主要意旨,確定一件事:有關人民財產,依憲依法行之,凍結人民資產非同小可,非行政機關一紙命令可逕行執行;司法,還是保障人民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黨產會不是上位法院 行政處分不能逾法判決
黨產會第一時間的回應主要有兩點,但在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腳?與其處分一樣有重大「疑慮」。
第一,黨產會主委顧立雄說,國民黨很有錢,一下就借到了九千萬,未達「緊急情況」,這是刻意忽視台北市勞工局的長期發放薪水公函,若沒這公函,國民黨未必借得到錢,何況,即使借到了錢,行政院長林全都認為在「有捐贈或借貸」的爭議,就是不知黨產會有沒這個權力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是捐贈?到時候可能要換郭媽媽和黨產會打官司了。
第二,黨產會委員高涌誠認為其處分非「行政處分」,判決逾越了(行政司法)權力分立,難不成黨產會認為自己的處分是「司法裁決」?這才真正逾越了權力分立。
黨產會的組成委員都是學有專精的法律專才,自有其獨道的法律見解,然而,法律心證空間再大,都還是有最基本的原則,在國民黨提起訴訟後,顧立雄曾言,若法官採信國民黨說法,則轉型正義很難達成,他心中理當明白,就法論法,黨產會「逕自認定」不當黨產、「逕自處分」凍結政黨資產,既有「合法之疑義」,更有「違憲之疑慮」,其所倚仗者不過是「自認」轉型正義優於憲法。
還是要再次提醒,在蔡政府大張旗鼓以國民黨產為轉型正義之祭旗之前,國民黨老早就是依照《人民團體法》合法登記的政黨,其權利義務與民進黨並無二致,即使有共識推動未經三讀之《政黨法》規範之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對於凍結政黨資產一事,又豈可草率行事,避開司法程序,逕由行政機關專斷獨裁之?僅此一點,就難謂「正義」,又如何能促成「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