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談論香港警察的自由倫理範圍的時候並不關心香港法律所規定的警察行為範圍和警察行為的目的與動機,我們只是純粹考察香港警察應當的行為範圍,所以我們對香港警察的價值是保持中立的,不給香港警察選邊站。
香港的警察是香港政府的組成部分,所以他們的自由行為範圍只能是政府所擁有的財產權範圍,政府的財產權當然不是私有財產權,我們在此也不想稱之為公有財產權,我們就暫時稱為政府財產權。至於政府擁有財產權是否符合自由倫理我們也不在此討論,我們只能先承認下來香港政府擁有財產權這個既定的事實,這是一個目前給定的不可變的事實。
我們假定香港的所有露天道路都是政府所有的財產,那麼香港警察在這些道路上行為是完全符合自由倫理的,因為此時此刻香港警察並沒有超越任何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權也不會因為此而遭到破壞。群眾如果在沒有得到香港政府允許的情況下就在政府所擁有的道路上行為,那麼香港警察當然有理由去制止這些行為,無論這些行為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群眾的行為是事先得到香港政府允許的,那麼香港警察就不能對這些行為加以干涉,除非群眾的行為超越了事先允許的界線。
在私有財產權範圍內,只有財產權的所有者邀請警察前來行為警察才能在私有財產權範圍內行為,並且警察一定要遵守私有財產所有者所劃定的界線,譬如行為的方式、行為的內容、行為的時間。只要私有財產權的所有者沒有允許警察前來,警察就不能進入這一範圍,當警察強行進入這一範圍的時候財產所有者有充足的自由倫理的理由來組織警察進入,因為自由倫理的界線就是財產權的界線,守護財產權的界線就是在守護自由。但是我們發現,香港警察確實有跨越財產權界線的行為,他們會衝進私有商場實施行為,這也就完全失去了警察的自由倫理,並且這些警察在遭到驅趕之後並沒有撤回。
香港警察作為香港政府的暴力機關,首要任務就是保護私有財產權不遭受侵犯,無論這種侵犯是來自政府還是民間,但是很遺憾我們並沒有看到香港警察有效保護私有財產的任務,他們把自己的目標放到了哪裡?如果香港政府對諸多牆壁、道路擁有財產權,那麼香港警察完全可以對這些場地實施行為,譬如剷除牆壁上的標語,或者移除道路上的障礙,甚至阻止群眾未事先允許的遊行示威,在群眾運動面前警察也是有自由倫理範圍的。當人們支持警察或者譴責警察的時候,一定要以自由倫理範圍,也就是財產權的界線為依據,否則任何聲浪都只會變成情緒叫囂,過度的情緒當然會演變成暴力,而暴力是絕不可能單方面存在的。香港警察和香港群眾所守護和爭取的自由一定要是財產權受到保護的自由,而獲得這種自由就必須在自由的倫理範圍之內行為。
*作者為中國大陸獨立學者,古典自由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