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估算,截至八月下旬,港警已使用超過一千八百枚的催淚彈。
檢視影像紀錄的專家指出,香港警方涉嫌在未受威脅下,將催淚彈當成攻擊性武器,從隱蔽地點或近距離向人群發射;也有從高處發射催淚彈,若金屬彈殼擊中頭部,可能造成生命危險。最惡名昭彰的是,在葵芳地鐵站內發射催淚彈,引發因氣體濃度造成的健康傷害,或因群眾恐慌造成推擠。
由於這些惡例,英國在六月間禁止境內公司對香港出口群眾控制設備。
九月初,國際特赦組織(AI)抽樣訪談了遭香港警方逮捕的示威者,最近香港民間也製作了一份獨立調查報告書,對警方於實施逮捕時的過度使用武力,以及拘禁後的凌虐與不人道待遇,指證歷歷。受訪者指稱港警速龍小隊實施逮捕時,於示威者遭制服或上束帶後,仍予以毆打、踩踏或以胡椒水噴射傷處,造成各種外傷。
依照國際人權標準,警察於實施逮捕時所使用的武力,必須為達成例如制止暴力的正當目的所絕對必要,並且應合乎比例;在示威者已被制服,即應停止;並應盡可能減少身體傷害及生命損失。
警方還受控於訊問時施以拷打、威脅折斷手臂、以雷射光照射眼睛、電擊生殖器或以剝奪隱私方式進行搜身等。受訪問的律師也指出,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刻意隱瞞當事人受拘禁之處所,或任意指定特定警察局為防衛中心,以禁止律師與當事人見面,此與香港法治過去保障受拘禁人的律見差別甚大。醫護人員的證詞也指出,警方刻意阻礙傷者的照護與協助,甚至以此做為逼供的手法。依照國際人權標準,這些都可能構成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港府無法處理黑警,國際應介入
港警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但港府至今未仍拒絕成立具有調查證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依照香港《基本法》,國際人權標準在香港仍適用。內國法制失靈時,應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03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