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台灣原住民族歷經近代不同政權的統治過程中,蔡志偉指出,在日本統治下,原住民是法律之外的人民,原住民被排除在國家法律適用的對象之外,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行政裁量,國民黨來台後對原住民的治理也排除法治國原則,仍是靠行政手段,延續日治時期將原住民界定為落後、不文明,需要透過教化、同化,才能取得完整法律人格的歧視性殖民想法。
蔡志偉指出,處理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必須有時間的延續性,中華民國作為政治實體對原住民的統治,是日本殖民政府的延續,對原住民的損害,必須與日治時代一起思考,原住民在戰後遭遇的不正義多自日治時期開始,例如面對原住民提出返還土地訴求,很多行政機關都以《行政院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作為政府接收日本資產的法律依據,斬斷這種延續性的不正義關係。
他表示,要推動原住民的轉型正義所面臨的問題是,現在包括針對228事件的救濟法案等法律體系,都沒有將時間往前拉,「至少要拉到日本政府建立的制度,因為這些制度被國民黨政府繼續維持、並強化」,如果切斷,就很難撼動整個「以中華文化、所謂漢人史觀,建立起來的憲政架構」。
「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應是兩個主權實體間的和解」
蔡志偉指出,在轉型正義的理想下,現在的《憲法》縱不完美,增修條文已增加對多元文化價值的肯定,要有多元文化,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不可或缺的,其中最重要的理念是民族自決,並且有司法權力的實踐。
就杜孝生的案例來看,他指出,在1960年前,在當時主客觀環境下,原住民與當時國民政府之間是否具有國民與國家的關係是有爭議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杜孝生等人實施司法管轄權的正當性有相當疑義;而現在要從轉型正義的角度處理杜案,他認為要先界定屬性,「究竟是國家主權境內的個人的案件?」或者,從原住民的角度來說,「是要尋求兩個主權實體之間的和解?」
蔡志偉指出,如果仍界定是個人,處理的方式就只會侷限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這個法律框架是原住民沒有參與的,要用這樣的機制來給原住民正義,不符合從原住民角度切入的轉型正義,導入原住民的法律、習慣、文化,以確認兩個主權實體間的關聯性,才能表彰法治國的原則,他覺得這個問題是模擬法庭討論杜孝生案時,沒有凸顯出來的,他覺得比較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