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昶佐發起「Team Taiwan」設計比賽,盼能在2020東京奧運使用,以回應「時代雜誌」網站報導,台灣不少年輕人希望以新會旗及會歌取代現有「中華台北」參與奧運。惟我國自1981年以來,參與重大國際賽會以「中華台北」名稱出席是有其歷史背景與國際共識,擅改會旗、會歌,勢必將阻卻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會之路。
其實,為了能參與奧運,以「中華台北」為會籍名,已是當年我政府及中華奧會力爭的結果。回顧歷史,時任國際奧會主席基蘭寧為拉攏中共,不顧蒙地維迪歐決議及國際奧會憲章,於1979年透過通訊投票方式,違法將蒙地維迪歐決議案變更為:1.承認北平之奧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與「國歌」;2.中華民國奧會將在中華台北奧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下繼續參加奧運會,但須提出不同於以往使用的旗、歌,並由執委會批准。在此情況下,中共順利重返國際奧會,我奧會則認定此決定為「政治歧視」,明顯違反國際奧會憲章,不能接受,並向瑞士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洛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國際奧會自知理虧,在1980年2月在美國靜湖召開的年會修改其憲章條文,其要義如下:1.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國家名稱」及「國旗」、「國歌」參加奧運會之規定改為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2.國家奧會以其本身名義參加奧運會,而非以其國家名義參加比賽;3.國家奧會在奧運會期間所使用之代表團旗幟及標誌應先送請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後新任奧會主席薩馬蘭奇上任,於1981年3月23日與我奧會主席在洛桑正式簽訂協議,重要決議如下:1.我奧會名稱確定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2.我奧會所送之旗幟及標誌業經國際奧會核准;3.國際奧會確保今後我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之活動享有其他國家奧會完全相同之地位及待遇;4.國際奧會將協助我奧會申請恢復我各單項運動協會在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會籍。雖然協議中並沒有定義此種模式標題和稱謂,但社會大眾、媒體習慣將此參賽模式稱作「奧會模式」。是以,我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1981年之前是用「中華民國」名義參賽,簡稱中華隊;1981年之後則是用「中華台北」名義參賽。
質言之,若由我代表團參賽名稱「中華台北」觀之,確實會讓多數民眾認為有降低國格之疑,惟回顧歷史,因為我國奧會控告國際奧會違憲而修改後的憲章即明訂各國的國家奧會使用「代表團」之名稱及旗、歌參加奧運會,因此,我使用「中華台北」旗、歌參賽的地位是與其他參賽國相同。況且誠如當時批准此案的經國先生所言,「存在就是希望」,不輕言退出國際體壇,此協議是保留青年選手繼續參與國際活動機會考量下的忍痛妥協。想改代表團參與國際奧會相關活動的會旗、會歌,不是立委諸公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料想國際奧會不會買單,若新政府支持此做法,無疑是斷了運動選手想在國際賽會發光發熱之機會。
*作者長期關注體育、青年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