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6)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電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電廠影響,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由監委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在調查後提案,糾正台電及經濟部。
3監委認為,美國核管會頒布的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但核四發電機廠房1公里有枋腳斷層、距1.5公里有屈尺斷層、距約2公里有貢寮斷層、澳底斷層。3監委指出,核四廠兩反應爐間之『低速帶』,2座汽機廠房正下方長達2公里以上之『S構造』,是否為斷層?2011年時福島核災後重新進行核四廠地質總體檢,地質報告中新發現10條海域斷層,其中7條已認定為活動斷層,陸域斷層與海域線型斷層間之關係為何?
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表示,經函詢、諮詢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之調查發現,台電雖於多次調查評估核四廠廠址8公里範圍內的主要斷層,包括屈尺斷層、澳底斷層、等斷層,尚非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所規定的能動斷層。3監委認為,國內學術界早發現台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卻長期忽略該等陸域斷層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
3監委表示,福島核災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兩度完成相關地質調查,文中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2009年報告的附圖,並於報告中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一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但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此事核四廠安全甚鉅,確有違失。
斷層僅以「低速帶」等名詞模糊帶過 監委:有淆視聽之嫌
3監委強調,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申請建廠前於2個反應爐之間發現的不連續剪裂或擾動帶,及建廠期間又於汽機廠房下方發現之剪裂密集帶等本質上為斷層之地質弱帶,不僅未進一步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將這些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逕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亦有未當,依法應予糾正。
3監委指出,此90公里新斷層的位置、長度、走向、動向等均與當年設計採用的控制斷層不同,台電公司除了提供廠址及反應爐基礎面的PGA外,亦應提供新的地震動反應譜,以與設計採用的PGA及設計反應譜比較,做必要之更新。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認為,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如此重大工程,卻未依工程慣例在開挖面做完整地質測繪,導致開工後仍爭議不斷;該公司雖具備地質專業人才,卻分散各處室,恐難發揮地質專業能力,均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