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法案開審,又是滿天沸沸揚揚。支持者站在人權角度,爭取婚姻平權,認為同性婚姻入法乃人權進步的象徵,大呼同性結婚到底礙著了誰?反對者則抱守社會禮教,並聲稱同性婚姻無法對生命做出貢獻,違反自然法則。
省略正反雙方各種延伸論述,這是一場本質屬於「個人人權」對上「社會禮教」的價值衝突。偏偏「價值」是最自我的主觀意識,好比日常穿衣,只要不是跟你拿錢買、沒侵犯你,何必管我喜歡怎麼穿?很多人在高溫高濕的台灣穿著西裝外套(相對於西裝發源地的西歐而言/參閱附圖),一如維基百科所說「被視為接受西方文化的價值」,有其自由。
價值非常主觀,一旦衝突就難擺平。但眼前形成衝突了,要不要解決?如果要解決,堅持己見必無交集。本文認為應該避開枝節,以人權與禮教做經緯,探討問題的基礎本質。
先談人權。求偶屬於天賦人權,除非侵犯他人,否則任何人都不該「被限制不能求偶」,概無疑義。但結婚是天賦人權還是法定人權?必須區別。本文認為,結婚是婚姻制度中的法律行為,因結婚享有的權利屬於法定人權,如此現行一夫一妻邏輯才有意義,否則豈能限制與多人結婚?既然結婚不是純粹天賦人權,既然婚姻是具備法律功能的社會制度,以人權主張「婚姻性別不該受限於社會觀點」,基礎並不札實。
再談禮教。「法律乃社會的最低道德標準」是「法律本質」的其中一說,所以民法有善良風俗條款,所以禮教自持者要捍衛其認知的法律尊嚴。然而,禮教乃社會價值所孕育成形,當社會價值改變,禮教觀念並非必須一成不變,否則,左衽右衽之族現在都穿西裝打領帶,違背禮教沒有?因此,本文認為,以禮教反對同性婚姻,基礎也很薄弱。
禮教如果故步自封,容易侵害人權;人權如果錯誤高張,容易傲視萬物。人類必須在這中間找到答案,也許不是最好,至少可以平衡。社會禮教必需給予同性戀人同等尊重和正面祝福,但社會大眾也必須反思:社會制度有沒有能力或該不該違反陰陽調和的自然規律?
本文贊成另立專法,賦予同性伴侶「為永久共同生活目的所需的同等法益」,包含同意醫療簽署權、養子女監護權、相互饋贈不計入贈與總額等等,使其可以共享兩人甜蜜生活,可以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但這樣的法律關係不宜是夫妻,不宜顛覆民法的異性婚姻制度。
*作者為電子廠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