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正案 愛滋感染者可互捐器官

2016-11-2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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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邁出「愛滋病患人權」一大步,經過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與愛滋病專家、醫師開會討論通過,未來將「解禁」愛滋病感染者捐贈、接受器官移植法令。(圖片來源-Sham Hardy@fkickr)

台灣邁出「愛滋病患人權」一大步,經過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與愛滋病專家、醫師開會討論通過,未來將「解禁」愛滋病感染者捐贈、接受器官移植法令。(圖片來源-Sham Hardy@fkickr)

依據現行法規,愛滋病患者不能進行血液和器官捐贈,行政院院會今(24)日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愛滋感染者將可互捐器官,但仍須經立法院通過。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需要,在等候移植感染者經書面同意後,可使用同為愛滋感染者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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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依照現行法規,愛滋感染者不能捐贈器官,但修法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滋捐贈者的器官。由於現行法律也規定,明知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卻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這次修法也免除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患者的刑責。

日前也有台灣相關團體呼籲民眾須釐清愛滋迷思,共創愛滋零歧視的友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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