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民間人士發起罷免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行動,並稱之為「割闌尾計畫」。罷免案最後或因未能通過連署人數,或因未達投票率門檻而未能成功,但卻因此促成選罷法相關規定的修改。
上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職人選舉罷免法有關罷免相關規定之修法。首先是罷免各門檻的調降,提案門檻由選舉人總數2%降到1%,連署門檻由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取消原「雙二一門檻」(投票率須達二分之一且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反對票,但同意票仍需達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其次,各層級罷免徵求連署期間將加倍延長。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30天延長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20天增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
此外,本次修法還刪除罷免活動不得宣傳、罷免投票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合併舉行之限制,罷免活動支出未來也可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最後,則是規定中選會必須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及連署。
究竟罷免制度在一般民主國家的實踐經驗為何?而此次罷免制度的大幅修改,是否即代表民主勝利?仍有待討論。
一、罷免制度是普及化的制度?
台灣目前許多社團與民眾認為,罷免制度是民主國家制衡代議士或民選官員的普遍性制度,殊不知事實上,民主國家採行罷免制度的國家非常少,絕大多數的國家仍是透過定期改選或是責任內閣制度來對民意負責,罷免不是普遍存在的制度。
有罷免制度的國家,中央層級官員及民意代表也少有罷免之設計。以總統而言,有罷免制度的國家除我國外,僅包括奧地利、羅馬尼亞、等少數國家。無論是罷免制度最盛行的美國,以及雙首長制的法國,都沒有罷免總統的制度。
過去支持修改我國罷免制度者經常以美國為例,並傳遞網路統計資料為佐證,表示在2011年一年當中,美國就舉行了150次罷免選舉,有76位官員被罷免,9位官員在罷免的聲浪下辭職。但事實上,美國總統與參眾議員是不能被罷免的,而上述這些被罷免者都不是中央層級官員。其中有30為市長、17位學校董事、11為州議員、52位市議員、一位地方檢察官、兩位地方檢察長等。另根據學者研究:美國目前有19個州有罷免州長或州議員的制度、36州允許罷免州以下民選者(包括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人員)。但從開國以來,美國只有兩位州長被成功罷免,分別是1921年被罷免的北達科他州州長Lynn Frazier,以及2003年加州州長Gray Dav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