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他國家的經驗,如直接民主最發達的瑞士,只有6個邦可以罷免地方行政首長及民代;加拿大卑詩省在1995年才立法可罷免州議員;英國政府近年也在規劃國會議員,但仍未通過。而採行複數選區或是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更無罷免制度。不過,德國、瑞士、以及日本在地方議會則有集體罷免制度。
二、為何民主國家在中央層級少有罷免制度?
由上述主要民主國家的制度與實踐經驗可以得知,罷免制度的設計主要多適用在地方層級的民選官員,中央層級的並不常見,除了因為體制上有其他權力制衡機制外,還包括下列原因:
(一)代議制度是民主的常態,直接民主仍是輔助
民主國家雖然強調主權在民,但主要仍以代議制度為主,理由不外乎一般民眾不可能有足夠的專業、時間來處理所有的公共事務,且群眾公決只能決定大原則與方向,難如代議制度可以就各層面進行溝通妥協,這些都必須交由代議士處理才可能進行。
當然代議體制不可能完美,但過度強調直接民主,將侵蝕代議體制,公共事務不僅易受到少數激進人士所把持,走向極端的民粹政治,甚至多數暴力,且非黑即白的二分法,也無法有效處理與化解社會所面臨的複雜問題。因此,不論是創制、複決與罷免等直接民主的制度,都被視為代議制度的輔助,這是許多歷史經驗累積的結果,反而才是世界各國普遍採行的制度。既然是輔助,當然不能喧賓奪主、本末倒置。
(二)全國性民選公職人員本質應是委任,而非單純只是人民代表
即使引領罷免制度的美國,為何僅限於地方層級官員,主要在於國會議員在選舉產生後,並非只是選區民眾的代表(delegate),只能聽從原選區的聲音。果真如此,那各地方國會議員將無法跳脫該地區的利益,而以國家層級的高度來思考公共政策與資源配置。事實上,一般國會議員選出後,更是一種委任(trustee)的關係,選民相信受託者能基於自己的專業與良知來判斷,並集體合議做成決定。
三、為何我國罷免仍須維持一定門檻?
儘管時代力量或部分民間團體仍主張罷免應該以簡單多數為通過門檻,立法院此次修法仍維持了一定的門檻,顯示維持一定的罷免門檻,更是大家的共識。其理由至少包括以下幾點:
(一)門檻過低容易輕起政治惡鬥,勞民傷財,虛耗國家社會資源
罷免制度固然有助鞏固直接民權,避免民選官員或民意代表當選後濫權,但是罷免同樣也可能成為政治惡鬥的工具,或是落選者捲土重來的機會之窗。門檻過低,無異也鼓勵政治之鬥爭,結果將可能勞民傷財,虛耗國家社會資源。
以2003年加州州長的罷免案為例,結果雖然成功,但據估總共花了16億台幣左右。美國威斯康州在2011到12年也出現罷免潮流,剛上台的共和黨籍州長Scott Walker、以及九名州參議員面對罷免。本質上只是延續之前州長與州議員選戰,民主共和兩黨相互發動罷免報復對方,最後現任州長兩度擊敗同一挑戰者。不過卻也耗費36億台幣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