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國史館新制箝制學術自由,歷史學者聯名致信吳密察

2016-12-0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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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長吳密察。(顏麟宇攝)

國史館長吳密察。(顏麟宇攝)

今年7月,國史館宣布推動閱覽新制,取消對中、港、澳學者的閱覽權限,引起學界爭議,批此舉箝制學術自由。多位學者發起連署,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並在2日針對此題召開記者會,但國史館館長吳密察因公務繁忙未出席。對此,歷史學者黃克武、汪浩撰寫公開信,並聯名投書媒體,重申在公聽會上提出的意見,盼吳密察重視檔案解密、個資處理、中港澳學者閱覽等問題,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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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蔣檔案應過30年國家機密解密期限

信中提到,國史館館藏為國家檔案,已經由政府機關歸檔後轉移,應適用《檔案法》22條、《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27條,但國史館卻對1949年之前的26萬份蔣中正檔案進行分批清查,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進行解密。汪浩等人批評,不確定何時解密程序可以完成,更不要說1949年後至1986年其他的兩蔣檔案之清查解密,皆遙遙無期。

公開信指出,國史館的做法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立法精神。他們認為,既然兩蔣檔案絕大多數已經過了30年期限,如果總統府也沒有向立法院申請延長保密期限,或者明確去除蔣檔中那些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永久保密檔案,那麼國史館就應視兩蔣檔案已經「自動解除機密」,而可以向公眾主動公開,不須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各自解密。

另外,國史館強調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每一批檔案在調閱前須進行檢視,而在公聽會上,許多學者表示要調閱的檔案都是30年以前,特別是1949年以前的檔案,其中涉及的人物多已過世,而不再適用《個資法》,國史館卻以未能判斷此人是否過世而加以屏蔽。同時,法務部代表也主張不要對「個資法」適用範圍隨意擴大解釋,而應注意如何促進個資的合理運用。公開信提到,研究歷史,如果不能涉及個人的資料,如何研究?他們建議國史館,可參考英美檔案館讓閱覽檔案的公眾簽署遵守「個資法」的契結書,作為變通辦法。

國史館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公開信也批評國史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中港澳學者閱覽已解密檔案,是錯誤適用法律。他們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和《檔案法》管理對象不同,前者不適用於國史館已經解密的檔案,國史館對檔案的管理,應該優先適用「檔案法」,但「檔案法」並沒有限制閱檔者的資格;更何況國史館已上網公開的檔案為何不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

公開信提到,法務部代表都在公聽會上明確表示應優先使用《檔案法》,甚至法務部早早指示國史館,可依照申請或請求等方式,自行裁量中港澳學者閱覽已解密的檔案。他們質疑,法務部回函已過了一個多月了,國史館為何還不公告取消對中港澳學者閱覽限制?

汪浩等人擔心,新制對《國家機密保護法》、《個資法》、《檔案法》的引用,均有過度與失當之處,如此一來不但浪費大量行政時間,造成使用者之嚴重困擾,更增加公務人力浪費,不僅未能達到吳密察宣示之開放檔案的美意,反徒增箝制學術思想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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