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三讀通過 外配歸化將免附財力證明

2016-12-0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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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國民黨立委且為新住民身份的林麗蟬帶傷上台,三讀後發言致謝(資料照,陳明仁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國民黨立委且為新住民身份的林麗蟬帶傷上台,三讀後發言致謝(資料照,陳明仁攝)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限制,未來不須再提供財力證明,外籍配偶若離婚或喪偶,若與配偶親屬仍有往來照顧的事實,仍可申請歸化。此外,本次修法也讓外國人申請歸化,可在取得國籍1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避免無國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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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明定,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另外,若外籍配偶因遭遇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喪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亦可申請歸化,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也由5年降為3年。但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者,即不受前項「親屬仍往來」條文限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希望修法能減少性別、種族、階級等歧視。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表示,身為新住民立委,此次修法讓她感到欣慰,「是送給新住民姐妹很好的禮物」,雖然修法沒有達到滿分,但至少有70分,她會繼續努力。

可歸化後再放棄原國籍 避免外國人淪為「無國籍人士」

為了避免外國人為歸化放棄原有國籍後,不符合我國歸化要件,經內政部駁回歸化,在當事人未向原有國申請回復原有國籍時,導致不具有國籍證件,以致淪為「無國籍人士」,本次修法明定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1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另外,原條文規定歸化要件需「品行端正」,被批評過於抽象廣泛,此次修法將文字改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之刑事案件紀錄」。對於「不良素行」之認定,由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處理。修訂條文也保障申請人在被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應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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