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科學算計掛帥 人文精神蕩然!為何舞弊再包庇的案例不斷?

2016-12-2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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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資源的分配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自由、民主、科學化的今天,累積財富不再屬於地主的專利(因為創新活動的生產力已經超過土地),追求知識也不再屬於富人的特權,探索宇宙或詮釋生命的志業,也不再專屬於神職人員。接受國民教育是全體公民的義務,持續追求高等教育則是權利,甚至有要求分配學術資源,以從事學術活動的權利,所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當然包含從事學術工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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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賦人權,卻資源有限的限制下,憲法第23條規定:除了是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就以「法律限制」你、我分食國家研究經費的事實而言(最近發生的事件,應該導致更多學術圈以外的平常百姓有此納悶!),規範的法令是大學法、各級政府組織法,然後授權各教育與學術層級制定的升等條例、獎助條例等。所謂「法律限制」無非是為追求憲法明示的宗旨「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更具體的描述是「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

所以,傅斯年倡導六則治校中的首則是:「大學應該以尋求真理為目的,以人類尊嚴為人格。以擴充知識利用天然,增厚民生為工作的目標。」

學術資源瓜分已成為學術活動的目的,置學術本質於不顧

「依法行政」是法制國家的鐵律!國家資源的分配或教師職位的升等,都屬於國家「行政處分」,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之「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而且,「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為確保行政機關(包含私立學校)落實公開、公平與客觀的著作審查原則(關係著教師升等、計畫經費或獎補助款分配),透過引文索引資料庫,如SCI、SSCI或TSSCI等的量化積分,已成為審查準則。以上就是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864-1920)所謂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操作程序,達到追求效率、效果與進行控制的目的。

學制、考核、考績、發表篇數、影響係數…等的理性化制度,雖然爭議不斷,卻是人類文明發展至今,所形成的客觀、可行的制度。未來,即使制度再調整,再進步,爭議必然持續出現。即使出現舞弊與包庇「素質差、水準低」(違背大法官462號解釋文)著作升等的案例,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8條規定之「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讓我有機會詳細檢視某中區國立大學財金系Hsu副教授的升等著作,而揭發弊端。

公開批評與檢討,是進步的動力。但眼前最大的問題不是法令與制度,而是文化與習性,當前已經普遍形成的習性是,將量化的著作績效當作學術目的,而置學術本質目的於不顧。這些習性包含浮濫掛名、浮誇產量,甚至抄襲、變造、假審查等舞弊行徑。

近年發生在日本台灣科學家的學術舞弊案件,都是由美國的學術評論社群所揭露,再引起亞洲學術界注意。這個事實說明,亞洲人對「發表績效」重視的程度,高於「傳遞知識」的實質學術目的。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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