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將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法案公布後將按預訂時程,積極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使台灣在人權促進與保障上邁入新的里程碑,責無旁貸。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讓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完整。條文明定:「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的目的,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會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院表示,一直積極扮演人權保護的角色,自第5屆監察委員2014年8月就職以來,截至今年10月,共處理7萬6579件人民書狀,並完成1435件調查案。監察院說明,在調查案中,半數以上、高達839案涉及人權議題,其中經監察院糾正者達304案、彈劾48案、糾舉1案。
監察院指出,將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積極處理人權侵害案件,並建構更完整的人權保護網絡,在法案公布後,也會按預訂時程積極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使台灣在人權促進與保障上邁入新的里程碑,對此是責無旁貸。
此外,監察院指出,每年將會就監察委員擇選的人權案件,收錄編印成監察院人權工作實錄,以喚起各界對人權議題重視,並了解監察院對人權保障的作為,像是過去的江國慶、鄭性澤、鹿窟地區等案平反、八仙塵爆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