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一國兩制盲點,錯把手段當目的

2019-12-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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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一國兩制是達到共存的手段,「自治」 更只是考慮一國兩制的手段中可能的手段之一而已。圖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資料照,AP)

作者表示,一國兩制是達到共存的手段,「自治」 更只是考慮一國兩制的手段中可能的手段之一而已。圖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資料照,AP)

問題的本質是共存 

從 「共存」的精神和角度出發:一國兩制不是或不應該看成是 「國家」 對 「地方」的讓步,或純粹是一個單一國内部的地方自治的問題或安排。而是不論基於種族,宗教,文化,習慣,價值, 傳統, 或任何其他理由,本來極難相處或共存的兩個以上的群體,如何相互調整, 共同合作的政治安排。沒有這種問題,那是一國内部制度安排的討論;理解了問題本質上的不同,國家/地方,中央/特區的形式論證, 是以老的高姿態思維 (「國家讓步」, 「中央授權」, 「高度自治」 等典型的用語)試圖説明和解決新的或至少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邱垂亮曾經觀察:成功與否不論,台灣至少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試圖行使主權, 這是台灣無論任何主要黨派都認同的事實。把解決台灣問題視爲是以台灣以外的中央,處理 「高度自治」的地方問題,未免是謬以千里的根本的認識誤差。這樣的論證,只能説是邏輯有餘,於事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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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是達到共存的手段。「自治」 更只是考慮一國兩制的手段中可能的手段之一而已。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26日召開記者會。(美聯社)
作者認為,一國兩制是不論基於種族,宗教,文化,習慣,價值, 傳統, 或任何其他理由,本來極難相處或共存的兩個以上的群體,如何相互調整, 共同合作的政治安排。圖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美聯社)

種族或族群衝突與緩解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這個問題關係族群共處共存, 這種權力關係大部分是平行或盡量達到某種層度的平行的關係。 「自治」 是國家治理中可以使用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在實現決策或行政上垂直權力關係一定的分工與分權。如果手段適合目標的實現,可以用有效的手段達到這種目標。但是, 如果手段無法達成真正的目標,不能以手段取代目標, 或以堅持手段反而挫折目標的實現。與自治毫無關係的兩個國家之間都有衝突的可能,所以兩個國家的和平共存原則上與 「自治」的觀念與手段無關。

舉一個通俗的例子:兩人結婚或成爲伴侶共同生活 (平行互惠關係),可以比擬為 「一國」;但是,經營共同生活的兩個獨立人格需要每人自己一定的空間,我們可以説是 「兩制」。無論 「同住」(一國) 或  「空間」 (兩制),其目的在成就生命的意義, 生活的妥適。說 「同住」是 「空間」 的目的或前提,那是荒謬;講 「一國」是 「兩制」 的目的或前提,一樣不通。同樣的道理,不同族群的和諧,在某種情況或既存制度的限制之下,也許可以嘗試包含 「自治」 的安排,試圖解決。 但是,由於權力關係性質的差異,目的與手段的位差,以突破既定 「自治」 觀念的拘束,尋求與共存目標更爲融洽和有機的手段和安排,也許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解決辦法。這些辦法包括特定族群基本利益的否決權。如果勉強保留 「自治」的觀念,那麽也許是一種在自治的權力光譜上,介於 「高度自治」與 「完全自治」之間的安排。

習近平、林鄭月娥、崔世安等出席港珠澳大橋開通儀式,(香港政府新聞處資料照)
作者指出,如果勉強保留 「自治」的觀念,那麽也許是一種在自治的權力光譜上,介於 「高度自治」與 「完全自治」之間的安排。圖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左二)、澳門特首崔世安(左三)、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中)。(香港政府新聞處資料照)

港澳的高度自治不能等同一國兩制的精神

港澳問題本質上不是如何解釋或適用憲法及基本法的問題 (重點不同,但類似的批評, 參見 So,秦前紅), 是如何適當處理有不同生活習慣, 甚至有不同生活價值的群體的問題。如果港澳問題的本質是如此,台灣問題的本質更是突出而明顯。不能將它視爲單單是如何落實一國兩制, 或是如何應用或 「深化」 港澳經驗到台灣的探討, 而是反思如何從問題本身,理解什麽是一國兩制真正的意義的一種過程。從理論開始,我們通常只問法律如何解釋;從問題出發,我們必須著重憲法及基本法落實共存共治的作用,甚至要檢討憲法及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妥適。這個看似沒有什麽不同,或以爲并不相互排斥的取向,卻會引導我們走向細膩而不同的應對方法。

*作者是律師/教授、哈佛法學博士、前陸委會咨詢委員。本文是此議題大型研究中的一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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