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台大學生洪崇晏與民眾為抗議警方不核准公投盟集會路權並強制驅離,號召民眾「路過」中正一分局,並對警局比中指大罵「下賤、無恥」,洪等4人被依《集遊法》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判洪崇晏拘役55天、得易科5萬5千,集遊法部分無罪。
至於同案被告,蕭年呈拘役80天、得易科8萬元;撒丰安瓦林及那(李品涵)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陶漢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全案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目前就讀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班的洪崇晏表示,今天是今年最後一個上班日,而且是蔡英文政府執政的時代,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令人感到遺憾。
2014年4月11日當晚,洪崇晏等人當時因警方不核准公投盟集會路權並強制驅離,要求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下台負責,與數百名群眾「路過」中正一分局外,高喊「方仰寧下台、歸還路權」口號,並與警方發生數波短暫衝突。檢方經過蒐證,隨後於去年2月起訴。
北院審理時,強調當天是針對中正一違法違憲驅離公投盟群眾,要求中正一道歉負責,大罵「下賤、無恥」也是針對中正一違法違憲行為,並非針對個人,沒有侮辱公署、妨害公務,並表示「群眾非我號召,也不是我能控制」,否認自己是「聚眾首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