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也指出,關於郭玫蘭案,調查局在該年2月份僅以電子郵件內容,便將郭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然而,檢調搜索後沒有確切證據證明郭涉案、又遲至該年12月間始才偵結不起訴,致涉案人郭玫蘭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法務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並嚴格督導所屬機關偵辦案件的程序,以保障人權。
除郭玫蘭、呂炳宏案以外,監委也指出以下案件疏失:
● 馬英九告洩密案: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告發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等洩漏偵查所得應保守秘密之偵查內容,監委指出過程僅傳訊3位撰文記者、核對通聯記錄便簽結,而且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之簽結公文還是由被聲請之當事人邢泰釗核章,程序有問題。
● 台中車手案:2018年7月,台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偵辦某詐欺車手案件,涉及將多名兒童及少年嫌疑人的照片、監視器畫面洩露予各大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等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資訊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 高雄冰櫃藏屍案:2018年9月,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處理「冰櫃藏屍案」過程中,偵辦警員也逕自向媒體說明警方案、附上被害人藏屍冰櫃照片,大幅報導聳動案件甚至逐日報導案情發展經過,這已違反應由首長指定之發言人說明案情等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也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此外,就常見偵辦人員洩漏案情、致媒體報導犯罪嫌疑人前科資料、讓法院與公眾對被告產生「預斷」影響其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情事,監委指出行政院應彙整提供各機關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以落實1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也應審慎研議採行類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減刑制度或其他金錢補償或賠償之制度,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