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大法官宣告失效

2017-01-06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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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已限制化妝品廠商的言論自由,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還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於是今天起失效。(圖/擷取自Ora2@facebook)

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已限制化妝品廠商的言論自由,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還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於是今天起失效。(圖/擷取自Ora2@facebook)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今(6)日做出釋字第744號解釋,宣布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已限制化妝品廠商的言論自由,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還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於是今天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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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8日出席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公聽會。(顏麟宇攝)
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制度,限制了化妝品廠商的言論自由。(資料照,顏麟宇攝)

本案為知名日本化妝品DHC聲請,台灣蝶翠詩化粧品公司(DHC)日前未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就在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處罰鍰3萬元,於是DHC提起行政救濟,被駁回確定後,轉而聲請釋憲。

《化妝品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妝品事前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事前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上述條文,處5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認為相關條文違憲。

而行政院院會去年9月已通過《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修正草案,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增訂化粧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修正化妝品定義,增訂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粧品成分等立法定義。

呂太郎表示,就算化妝品含有藥成分,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如產品違法,透過事後懲罰,還是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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