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則,擴大非告訴乃論範圍實屬不智之舉,以目前著作權法中違法重製、散佈光碟為例,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倘行為人涉及以重製於光碟方式而違法重製、違法散佈著作原件時,依同法第100條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所謂非告訴乃論罪即一旦刑事程序啟動就必須走完(檢察官必須為起訴、法官必須為一定刑罰宣告),而不能比照一般著作財產權違法重製犯行,可以讓行為人與告訴人和解後撤回告訴(在偵查階段則為不起訴、在審理階段則為不受理判決),考量著作財產權本質上是經濟性權利,在著作權利人對於侵權行為人取得一定的賠償(授權)費用後加以撤回告訴,一方面符合經濟市場運作的規則,一方面也能節制刑罰權,合於刑罰謙抑思考,是以告訴乃論的設計有其必要(如同一個節流閥),學界也不乏有類似呼籲的聲音。過往或許光碟儲存容量遠大於磁碟片(很久很久以前有1.44M磁片),且臺灣夜市曾一度存有販賣盜版光碟猖獗情況,所以將光碟這個儲存媒介獨立規範、並排除告訴乃論適用,確實有時代意義。然而,時值今日光碟此一儲存媒介幾近淘汰,隨身碟、雲端硬碟、網路傳輸的應用早已顛覆過往儲存概念,如果修法時不能與時俱進,恐怕流於別人已經上太空、我們卻還在殺豬公之譏!
既然著作權法再度開啟了修正程序,觀諸此次智財局所主導之修正方向,非但未檢討重製光碟之違法態樣是否放寬納入告訴乃論範圍(擴大告訴乃論範圍),卻反其道而行往更多非告訴乃論罪的修法方向走去,讓國家權力介入本質上為財產權紛爭的著作權領域中,這樣的方向只會讓人民增加誤觸刑罰的風險。
違反著作權行為刑度上可能比殺人還要重?
另外一個值得探討的現象,就是著作權刑事案件實務上已經不乏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人,最後面臨至少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期,例如曾有違法出租伴唱機之業者,因為其市場遍佈國內各城鎮,加上刑法早已於95年間廢除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導致其在個別營業地點所放置之伴唱機均一一遭檢察官起訴,也陸續經法院判刑確定,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實務上將各別營業地點的違法出租行為分別處罰,切割成數罪下累積的刑度,但一方面也凸顯本質上為財產權侵害、甚至外國立法例主要以民事處理之著作權案件,在我國立法政策與實務操作結果下,出現可能比若干殺人案件刑度還重的現象,這不是輕重失衡,那什麼才是輕重失衡!
智財局提出的著作權修正草案(含第四稿及報院版),都是為迎合TPP的架構下加以修正,姑且不論在談判前就把籌碼(修法完成)丟光光是否明智,但眼看川普總統放棄TPP已是必然趨勢下,著作權法修法方向是否該有所調整,也期盼主管機關日後在推動著作權修法前,能再謹慎思量並聽取更多意見,並將實務上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出現的各種光怪陸離現象納入通盤考量。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