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的美國總統大選聚集全球目光,最終結果由素人川普贏過政治老手希拉蕊,川普並將於今年1月20日接任美國總統,姑且不論其在競選時各種狂人狂語不勝枚舉,但其中最攸關台灣全球經貿戰略佈局的,就是川普總統明確表示,其上任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退出TPP(名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乃係一個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包括了一個典型的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和競爭政策),倘美國退出此一貿易協定,少了美國的經濟規模支持,相關專家都抱對TPP的未來抱持悲觀態度,甚至能否繼續都在未定之天。然而,我國政府近幾年為加入TPP,已陸續調整並修訂多項法規以期能無縫接軌,但在這一波修正的法規中,其實不乏有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令,其中著作權法的修正帶出幾個目前實務上運作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藉機說清楚講明白。
擴大非告訴乃論適用範圍將更容易入民於罪、陷民眾於不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去年(105年)4月間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四稿)載明:「回復光碟非告訴乃論罪相關條文:由於我國積極尋求加入 TPP,TPP 將要求締約 方應使執法單位得依職權對於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行為採取刑事處罰之執行手段 (TPP 第18.77.6.g),爰先回復光碟非告訴乃論罪,並持續觀察 TPP 締約國有關非告訴乃論罪之修法方向,凝聚國內共識,配合加入 TPP 進程將再檢討非告訴乃論罪(修法草案第四稿 121、122、125、130、131 及 133 條)」。嗣智財局為加快修法腳步,於105年5月間提出部分修正草案(此又稱報院版),內容為「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 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對具商業規模之著作權盜版及散布行 為應賦予權責機關得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legal action)之權限,爰將本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犯第91條之一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 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 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 列非告訴乃論,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發生。 (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一及第100條),而該版本於105年8月間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正式提報於立法院待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