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立法,一早藍綠就甲動備戰,場外也有新黨等統派抗議,雖然條文幾乎無共識,議場進行表決大戰,不過藍委選擇棄權不投票,僅10餘立藍委坐議場抗議,最後順利三讀通過。條文內容明定,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從事選罷法中各項競選活動,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反滲透法》。
法案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就指與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滲透來源部分,則是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的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的人。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的相關活動,或是對選舉、罷免進行助選的行為,違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任何人也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的行為,違者將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或《集會遊行法》第31條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之罪者,同樣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明定,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的罰金或處以罰鍰。修法明定,滲透來源從事上述相關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上述相關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若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三讀條文也明定,犯本法的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上述的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而本法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