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香港青年新政的「港獨」派香港立法會議員當選人梁頌恆、游蕙禎就法院撤銷其議席裁決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不發出上訴許可。
先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兩人在10月的就職宣誓無效,議席取消。高院上訴法庭也維持原判,並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宣誓問題的「釋法」對此案具追溯力。
上訴法庭星期一(16日)頒布判決書,裁定不向兩人發出到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梁頌恆在法庭外說這是意料之內的事,他們將尋求直接向終院要求上訴,並繼續籌集訴訟資金。
在兩人宣佈上訴終審法院前,立法會已公開宣布兩人議席出缺,但香港政府暫未定出補選安排。
上訴庭的判決書指出,上訴人要證明有合理勝訴可能,法庭才可以在「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前提下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裁定梁、游兩人須為這次上訴許可申請向原訴人——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支付訴訟費用33.4萬港元(約新台幣136萬元)。梁、游二人先前已承認這次訴訟的財政壓力龐大,他們希望透過群眾募資500萬港元支付訴訟費,並表示不惜破產也要上訴至最高法院。
兩人先前表示終院的上訴押金為160萬港元(約新台幣651萬元)。梁頌恆星期一取得書面判決後對記者們說,希望法院屆時能定出較低額的押金。
他還說將向法院申請加入一名英國大律師和一名香港資深大律師到訴訟團隊中,但要等這些程序完成才可以向最高院申請上訴。
游蕙禎先前對BBC中文網說已有破產的凖備。
這次爭議在於兩人於去年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任時,加入被認為是「辱華」的言辭。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當場拒絶監誓,港府其後以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名義提起司法覆核訴訟。
在宣誓案演變成司法訴訟之際,11月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規定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各級香港公職人員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即屬拒絶宣誓,其公職即告喪失。
香港高院其後頒布一審判決,裁定游蕙禎、梁頌恆議席取消。法官強調裁判結果不受人大「釋法」影響。
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兩人上訴,判決書表明「釋法」追溯力及於1997年7月1日——即香港政權移交,特區成立當天——而梁、游二人於10月12日在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絶宣誓,因此根據「釋法」,他們在法律上即時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法律上不可能讓他們重新宣誓。
上訴庭在星期一的判決書中再次重申,香港法院完全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釋法」對香港所有法院均有約束力,法院有責任跟隨並引用。
在11月的上訴判決下達後,港府對另外四名非建制派議員——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四人就職宣誓無效,議席懸空。有關訴訟仍未結束。
至於懸空議席補選問題,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上周回應媒體提問時說,選舉部門預計將在訴訟結束後才進行補選。他說,加上3月份行政長官選舉,緊接下來考試季節等場地因素,相關的補選可能要到暑假才能舉行。
時間軸:香港立法會宣誓爭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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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 | 游蕙禎、梁頌恆於立法會宣誓,其間改動誓詞,被指責「辱華」,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絶監誓 |
10月18日 |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二人宣誓無效;行政長官梁振英與律政司到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
10月19日 | 立法會大會復會,梁君彥允許梁、遊二人重新宣誓,建制派離場抗議,流會收場,宣誓未能進行 |
10月26日 | 梁君彥於大會復會前裁定暫緩重新宣誓,梁、遊二人在非建制派議員護送下強行進入會議廳,梁君彥宣佈休會 |
11月2日 | 大會復會,梁、遊二人再度強行進入會議廳試圖宣誓被驅逐 |
11月3日 | 司法覆核案於高等法院開審 |
11月6日 | 民主派政團上街抗議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凖備「釋法」,部分團體改道到中聯辦抗議,發生警民衝突 |
11月7日 |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首次宣誓無效者不得重新宣誓,公職撤銷 |
11月13日 | 親北京團體發動大規模集會聲援人大「釋法」 |
11月15日 | 高等法院裁決:梁、游二人宣誓無效,議席取消 |
11月30日 |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決:梁、遊二人上訴失敗 |
12月2日 | 港府對另外四名議員——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採取法律行動,要求法院裁定四人宣誓無效 |
12月5日 | 立法會秘書處刊登《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報號外》,公示兩人議席出缺 |
12月14日 | 游蕙禎、梁頌恆決定上訴終審法院 |
2017年1月16日 | 高院上訴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游蕙禎、梁頌恆表示將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