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民訴訟權益的實現,司法改革需加油!

2020-01-0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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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認定新事證,其實最高法院過去使用的『判例』是很落伍的,因為法條沒有明文規定,豈可以限縮再審的範圍,這個事實是對人民訴訟權非常嚴重的侵害!為什麼是一個嚴重的侵害呢?因為以刑訴的再審而言,現在以DNA的鑑定來談,有可能在過去根本沒有DNA的鑑定,1989年之前全世界是沒有這種DNA鑑定方式,1989年以後DNA的鑑定,從英國慢慢散佈到其他國家,台灣在1990年代中期才把DNA的鑑定應用到刑事司法,所以如果強調一定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沒有被發現,那以後DNA鑑定的證據就不能用了嗎?那一定是屬於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新證據,這不合理吧!會被學術界或為了救援冤罪者批評。所以在2015年做一個改變,就在法條直接定義了,包括判決確定前、後新發現的也是新證據,修法後在某種程度,可以糾正最高法院限制人民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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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左二)、群眾服務協會主任田奇峯(左一)、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陳瑤華(右二)、輔大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右一)18日召開「法官法修法」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人曾召開「法官法修法」記者會,呼籲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能納入非法律人,避免官官相護情形發生。(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修法後再審就變容易了嗎?以刑事再審法官當然要迴避,按目前司法實務,卻依《大官釋字178號解釋》,這是非常久遠之事,沒有與時俱進,即全審僅限於下級審。有一個案例85年被告申請再審,被認定是同級審所以不用迴避。行政法官只是撤銷復查的決定,看起來是被告贏了,事實上不是贏,而是再回到原來的機關重開一次稅單,就表示變成另一個新的案子,變成萬年稅單一直在輪迴的案件,強詞奪理的『法匠』,今天這些訴訟的保障,是為了誰?法官代表國家保護人民最後的一道牆?如今卻加蓋了更高的牆,叫人民情何以堪!這是一個現實面的問題法官不可能推翻他以前的判案。

後來在民事訴訟裡面有做出一個《256號解釋》,就稍微先進一點,認為像這種情況就要迴避,不過因為台灣最高法院很喜歡『發回更審』便宜行事!怎麼可以把危險的負擔轉嫁給人民呢?不管任何情況都要迴避,所以基本上現在刑事的再審比以前好一點,相對民事跟行政訴訟,遠比刑事訴訟差很多。在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的新事證,仍然維持過去最高法院的那個見解,用這種方式去限縮人民,基本上已經是違憲了。

四、還有更麻煩的問題,今天我們的再審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都是在同一個司法機關來做,就算法官沒有判過這個案子,可是他的庭長和院長曾經判過這個案子,請問這位法官真的有膽識把它撤銷,然後重判一遍嗎?所以『再審』都不應該是由現有的司法機關來自我糾正。歐洲國家『再審』就不是由原來的司法體系,像英國早期有衡平法院,後來有再審委員會,法國也有,所以筆者建議司改要往這個方向去發展啊!

五、行政訴訟法『再審』五年期限的規定,更是違憲。今天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如果是針對被告不利的去申請『再審』,當有限制,法律有保護弱者的義務,可是如果對被告有利的當然不能有期限限制,錯誤的判決不可能經過五年就變正確的。五年的限制不合理,因為新事證在審判的當時,甚至審判確定後,還不容易浮現出來,所以五年的限制絕對是違憲的。

為了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益的實現,司法改革需加油!

*作者為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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