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述之外,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等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7 款),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由上可見,善用保險制度可獲得節稅的效果。
人壽保險非免稅金牌 莫濫用以防被罰
人壽保險可節稅,但若是遭到濫用,可能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稅捐規避,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算入遺產,課予遺產稅並處罰逃漏稅。財政部於2013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即檢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舉例而言,若是年長者有:
①重病投保;②躉繳投保;③舉債投保;④高齡投保;⑤短期投保;⑥鉅額投保等部分或全部之可疑特徵,則屬稅捐規避之高危險群。實務上曾發生一案例:某保戶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稅捐機關乃以該保險理賠金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並獲得法院支持(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行政判決)。
一般民眾可能會有所疑惑,依前述法律規定,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不是可以不算入遺產, 而省掉遺產稅嗎?這是因為課稅除了應依法律規定之外,還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以防止稅捐規避情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解釋曾闡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而稅捐稽徵法增訂的第 12 條之 1 除將上開解釋內容納入法條之外,亦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之司法實務上即認為,稅捐規避與合法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交易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