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李復甸調閱當時醫院的的醫囑單和看守所的內外傷紀錄表可看出,鄭性澤身體上的受傷情況確有增加,醫院的紀錄指出,被告鄭性澤身體檢視圖顯示僅有左小腿受傷,但之後警方偵訊後再看守的內外傷記錄表卻紀錄傷口除「左腳槍傷貫穿」外,還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並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曾遭電擊」,另依卷證中偵訊照片可看出,鄭確實在於偵訊時顯示左眼受傷。
監委認為,這些證據均足以認明鄭性澤自被帶離豐原醫院至進入看守所前,「確實遭警方刑求」。亦且監委認為,鄭性澤在受到槍傷就醫後且低血壓,又遭警方刑求,不過一小時後,旋即由檢方偵訊,形同檢警連續疲勞訊問,因此鄭性澤的自白及認罪供述,已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違反自白法則,不應做為證據。
另外,李復甸認為檢警偵辦該案的有重大瑕疵在於,檢警均認定,鄭性澤是在羅武雄中彈身亡後,從包廂側面座位快速穿過走道移位到位於中間的羅武雄位置取下羅的槍枝射擊,但實際上,該包廂座位間走道僅38公分,比一般男子平均肩寬40公分還小,走道窄小,根本移動不便,且鄭性澤當時左小腿已中嚴重槍傷,在醫院的記錄顯示,「該名男子在槍擊事故中受傷,他無法行動被發現有嚴重傷害,…,且X光檢查下有髕骨外露」,且依警方卷證中犯罪現場照片審視,在槍擊案現場走道並無拖行血跡。
新事證 槍手羅武雄並非中彈第一時間死亡
李復甸說,以鄭性澤當時受傷情況,根本不可能快速補位取羅的槍擊射擊,且當時羅武雄在之前已交付二把改造手槍給鄭性澤,以當時千鈞一髮之際,鄭實無必要不直接從座位側面拔槍射擊,而是大費周章地移位到羅處取其槍,根本違反犯罪心理及經驗法則,且事後鑑定報告亦顯示,鄭原本由羅交付的二把改造手槍確實均未擊發。另外依鄭性澤向法院陳述及警方偵訊其在場友人筆錄顯示,鄭性澤在羅與蘇槍戰時,從頭到尾都倒在包廂側面座位未起身,和同行友人所述他緊挨著鄭倒在座位上,未感覺鄭起身的供述一致,卻未被檢警採信。
此外,李復甸認為足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再審的原因,在於發現新事證。他調查發現,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基礎是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已先於員警蘇憲丕中彈身亡,但其實從羅武雄的驗屍解剖報告顯示,羅中槍部位是在胸部較偏右側第二肋骨間射入,擦過心包囊腔內上主動脈,貫穿右肺上葉,並未直中心臟,且當時羅身體含有利度卡因和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並增加正腎上腺素與多巴胺的轉換和腦丘下部中腦內啡的形成,以增強心臟中槍後的反擊能力,這是法院和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 ,成為監委認定應建請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並得為其開啟再審的重要依據。
【相關連結】
監察院調查報告 http://goo.gl/BlCt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