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救國團因長期佔用台中市公有土地,台中市政府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追討,法院6日下午宣判救國團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政府指出,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作為台中市救國團團本部,約定借用期間自1969年5月1日至1971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並未返還土地。且約定租用面積只有1577平方公尺,與法院實際丈量目前救國團佔地面積3292平方公尺有相當大的差距。
市府認為,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45年,且獲取不當利益所得,所以在2015年底由管理機關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並向救國團求償《民法》最高請求不當得利年限5年的土地租金400餘萬元。
該土地是五年級大專院校生最熱門的救國團活動集合地,市府表示,救國團該地是孔廟明倫堂的預定地,未來若收回,將把孔廟與忠烈祠園區做整體規劃設計。
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佔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判決救國團敗訴,需賠償台中市政府共計400萬2381元,本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民政局表示,救國團佔用千坪土地,每年約僅付70餘萬元的佔用補償金,不符實際地價比例原則。民政局長蔡世寅表示勝訴算是爭取到「土地正義」,呼籲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
台中市救國團總幹事王崇倫晚間表示:「將等收到正式判決文後,再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甚至爭取繼續向市府租用該土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