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低價承租雲林縣公有土地近40年,雲林縣政府2007年終止土地租約不再續約,並要求救國團拆屋還地遭拒,2012年縣府提出告訴,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認定雙方25年前改採短期租約,已預留期滿收回公用的彈性,判救國團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1976年間,出租斗六市府前街土地,面積449平方公尺,供救國團蓋屋當雲林縣團委會辦公室,2003年最後一次換約明訂2007年不再續約,縣府指控救國團合約到期不願還地,因此2012年提告索討。
但救國團反駁,租約到期後仍繼續繳租,雲林縣府未立即表明反對,因此應等地上房屋不堪使用雙方所成立的不定期租賃關係才會消滅,救國團並自稱承租期間從未違約,有理由相信可長期使用,指雲林縣府要求拆屋還地是權利濫用。
一、二審縣府被判敗訴,認為雙方所定合約屬於「不定期租約」,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理由忽略該土地縣府有公用需求,有收回的權利。」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縣團委會的建物是二層加強磚造的房屋,從1976年興建至今,已逐年老舊使用效益漸減,縣府將租賃期定為3年一租,期限屆滿,縣府有權基於公用需求目的,收回土地,判決救國團敗訴,須拆屋還地,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判決符合公平正義,縣府將要求救國團儘速拆屋還地。雲林救國團總幹事謝佳儒則說,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待收到後再開會研商對策。不過雲林縣政府財政處副處長張志盟希望,判決已定,救國團可依法主動拆屋還地,盡快收回土替後,會根據施正需求,重新檢討規劃用途。
另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提告救國團總部長期侵占台北市松江路「志清大樓」房產,一審台北地院以該房產是救國團自費興建,借教育部名義登記,非強佔國有地為由,判國產署敗訴,已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至於救國團佔用的「台北學苑」土地,先前已歸還軍方。
高雄市政府5月也傳出考慮研議澄清湖青年中心的租約,救國團事業處專門委員鄧廣演受訪表示,澄清湖中心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原本是作為露營用途,後來蓋建築物是為了給青年有雨天備案,將會繼續和高市府協商。
台聯立委賴振昌批評,救國團過去在時代特殊背景下,才能取得精華地段作營利用途,既然現在宣稱要淡化政治色彩,不再黨國一家,就不該繼續享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