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委林淑芬協調下,內政部長李鴻源取消23日舉行的「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會。首先感謝兩位的努力,否則內政部恐將上演一場誤導視聽、糟蹋行政聽證的所謂聽證會。如今土地徵收已是社會爭議焦點,絕對值得內政部好好辦一場聽證會。既然要辦就要辦「真正的聽證會」,讓各界充分參與並釐清爭點,期待內政部檢討後在年後辦一場、甚至數場,給全民示範一個良好聽證會的風範。
為什麼說「真正的聽證會」,因為近年來聽證會已被許多機關惡搞到扭曲變形, 例如2010年12月經濟部工業局的國光石化聽證會,程序混亂,導致贊成、反對開發雙方從場內打到場外,官員在會後說:「這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辦的聽證會」。另一個例子是去年8月經濟部舉辦風機設置適當距離聽證會,同樣在爭執下草草結束,官員會後也說這是「諮詢性質的實驗性聽證會」。
聽證會就是聽證會,為何跑出一個「實驗性聽證會」?而辦聽證會唯一的法源就是《行政程序法》,又哪來「這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辦的聽證會」?
而內政部這次的聽證會差點也落入這種情況。舉辦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行政程序法第55條才會規定應「預留相當期間」做事前準備,包括聽證日期、場所、討論議題、聽證會主持人選定都要先跟關係人討論後才能決定。
為了能在會中聚焦討論,行政程序法第58條有「預備聽證」的設計,在正式聽證會前先舉行預備會議,一一列出正式聽證會中將討論的爭點。如果不這樣做的話,聽證會中意見交雜、各自陳述,多數命運就是在吵吵鬧鬧下不了了之。
然而在未跟外界討論下,內政部元月9日公告將於元月23日舉行聽證會,包括會議名稱、舉辦時間、地點、議程安排、甚至主持人都由內政部片面指定。先不談實質問題,光是議程安排就預告這次聽證會失敗的命運。
我國在2001年實施《行政程序法》,開宗名義第一條就說:「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其中聽證是一個可充分體現民主程序的設計,積極面可集思廣益、釐清爭議,消極面可避免行政偏私、專斷、甚至做出錯誤決策。
但如今行政機關刻意將公聽會、聽證會混為一談,實際上兩者從形式到效力都大不相同。公聽會沒有法源依據,人民在會中的發言沒有記錄規定,官方在會後要不要參考也全憑自由心證。但聽證必須完整紀錄會中所言、所提證據,行政機關做決策時須斟酌這些意見、證據,最後裁決時是否採納這些意見都須有所說明。
此外會中應讓各相關人充分說明、提出證據,相互詢答,且不得限制發言時間。依行政程序法第62條規定,主持人還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聽證結束後如還無法釐清爭議,依第66條還可再舉行。絕不是像內政部原先自訂的程序:主持人說明案由、指定人員報告、出席者依順序陳述意見等等。
財產是憲法保障的三大權之一,行政單位不要搞錯了,跟土地徵收相關的十多個法令是用來限制機關徵收土地的「權限」,不是給你徵收的「權力」。也正因為徵收是不得不的最後手段,因此關於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就必須有嚴格限制條件。但現在的做法卻是行政機關自己在定義公益性、必要性,人民沒有置喙餘地。
此外,沒有正當性的土地徵收,就不會有後續的協議價購。所以內政部真的要談土地徵收,該先談的是原則性的問題,而不是徵收的技術性問題,也就是說在議題設定上,該談的不是「如何」土地徵收,而是「該不該」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制度之所以改革困難,是因為涉及龐大複雜的利益糾葛,水利專家李鴻源之所以令人期待,就因為他有較少的土地利益包袱,而從他明快地取消明天會議來看,他也的確值得人民期待:請為我們示範一個符合程序正義的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