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衝撞總統府該不該羈押?

2014-02-1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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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前年前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事件震驚社會(余志偉攝)

農曆前年前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事件震驚社會(余志偉攝)

有一位市民,過年前說是因為不滿司法不公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結果身受重傷,檢方聲請法院羈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在春節期間反覆更裁,經過四次抗告之後,終於確定交保而不予羈押。年假之後,聞者多感訝異。換了從前,駕車衝撞總統府那可是殺頭的罪名,今天在台灣竟然連關起來也不必,是什麼道理?難道又是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頭殻壞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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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還真不是。其實什麼社會就會有什麼法官。台灣仍是處在由傳統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的階段。傳統的社會觀念是,闖了滔天大禍,當然就該「抓起來」才對。可是,法治社會抓人要有抓人的道理,衝撞總統府闖下大禍的人就該抓起來,究竟是什麼道理呢?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法官犠牲年假,反覆思辯衝撞總統府的人該不該抓起來的道理,可能正就是在鏡映傳統觀念與法治社會間的價值掙扎。

用一句話概括本案法院裡的問題意識,它就是在問「為什麼要把衝撞總統府的人抓起來?」

這個問題可能有四種答案。

第一個答案,有人會說闖了大禍就該關起來受罰啊,哪有不關之理?這話言之有理,但是還有一問:人關起來之後,這個案子還需要法院審判嗎?本案的來龍去脈檢察官尚未調查清楚、還沒有起訴,法院的審判程序,也還沒有開始,能夠現在就關起來處罰嗎?未經審判就把人抓起來加以處罰,那是封建時代的做法。可不要以為衝撞總統府的罪狀已經明確,不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誰認定誰犯罪可以作數呢?無論輕罪重罪,經過檢察官起訴指控、法官審判確認有罪之後,才能處罰,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所以,在檢察官起訴之前、在法院完成審判之前羈押嫌犯,必然不能是為了實施處罰。審前羈押,必須是為了其他的正當目的。

第二個答案,是説怕他會再犯。而法院所以准許交保,則是認為再犯的機會不大。他身負重傷,車子也已損壞,原來衝動冒失的情緒,經此一役應已宣洩,接下來他還要面對起訴、接受審判,再犯則可能保釋金也拿不回來,這都是判斷他不致再犯的緣故。所以再犯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個答案,是說怕他逃亡。而法院所以准許交保,則是認為他都已就羈押案件到庭應訊,看不出有逃的打算。而且還可以用責付並限制住居,也就是禁止出境、出海來防止逃亡,再加上逃亡也會導致保釋金被沒收,自不需要羈押。逃亡也不構成審前羈押的理由。

第四個答案則是滅證串供。本案之中似乎沒有這個顧慮。嫌犯坦白説明所以如此衝動的原因,應是無證可滅,也無供可串。滅證串供的理由也不成立。

經過了五次的來回,四個可能的答案都不成立,法院的結論就是「完全沒有理由把這個衝撞總統府的人抓起來」,只能交保。社會傳統裡的想當然耳,被法治思維所取代。這次,在台灣,即使是衝撞總統府,總統沒有下指示一定要抓起來以儆效尤;檢方沒有想當然耳地使用叛亂的帽子,扣在嫌犯的頭上;法院也不肯缺乏確切的理由隨便同意羈押,這都不妨看做是台灣已經邁向法治社會的正面指標!

法院五度五關,次數確實是多了點。只是不知道當事者有沒有發現,為了抱怨那個連衝撞總統府也不肯隨便押人的法院而去衝撞總統府,也許真是孟浪了一些。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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