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關於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簽結,交由有人民檢察審查會進行審查,並擴大及於簽結案件部分部分: 以台北地檢署的案件類型來看,台灣人民不擅守密的天性,能否擔當的起人民檢察審查會的保密義務,或是最後會變成像北市府廉委會一樣,爆料新聞滿天飛的情形,恕我不敢打包票,此其一。再者,人民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人民檢察審查會並非正職公務員,也非職司偵查之人員,如何「能」給偵查專家檢察官應該再行偵查的「建議」? 準司法機關所作的決定,只有司法機關能作審查,人民檢察審查會是什麼樣的機關,具有比司法機關更高的決定權限? 因為民意支持就可享有至高無上的審查權限,那我們設官分職、公職考選的目的又何在? 又設置一個機構來作「建議」,那機構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是顧問公司,還是司法黃牛漂白單位? 人民檢察審查會解決的了現在一般民眾詬病的草率簽結、辦案無力的問題嗎? 最後,人民檢察審查會亦可建議聘請律師起訴? 檢察官不起訴,就改由人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律師費由國家支付,這是玩那一招? 人民檢察審查會不是被害人,也沒有成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法律授權,如何能擔任原告? 再者,如果起訴判無罪,人民檢察審查會要不要究責,要不要移送評鑑? 這個制度設計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這一部分關係至大,希望法務部能說清楚。
法務部說要增加評鑑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即民間人士之人數,以提高外部參與檢察官之監督,及明定評鑑委員得主動提案調查,且賦予直接處分權部分,我想請問的是,為什麼外部人可以主動立案進行「調查」? 檢評會委員是憲法有明定糾舉義務的監察委員,還是檢評會委員是比照檢察官、法官,可以查案? 還是根本是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而且可以自任包公自己起訴,自為判決? 檢評會委員不需通過國家考試,沒有職務要求及訓練,裡面不乏名嘴、政治人物,就可以立案查辦檢察官,這搞的會不會是另一種變型的司法恐怖主義?
施明德在聽到「人民的司法」一詞時,他說我們要的是國家的司法,而不是人民的司法,可見他的腦筋仍是相當清楚的。我想,如果美麗島大審時,「這個國家」是奉行所謂的「人民的司法」的話,以當時的民粹氛圍,那我看施明德應該會被判斬立決吧!尊重人民的意見,是最廉價,最不負責任的說法,檢察體系應提出負責任的構想。期許邱部長多親身諮詢一下實際上有在辦案的基層檢察官關於檢察體系現在的困難,並勇敢提出正確的對策!
*作者為前特偵組檢察官,現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