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6日發布「迎接司改國是會議,檢察體系自我改革〜人民參與檢察與精緻偵查」新聞稿,震撼檢察基層。筆者雖從事檢察實務多年,但是心中仍不免疑惑。例如,新聞稿指出: 檢方的定罪率維持在九成六以上,雖然不能和日本相比,但較之美國約百分之八點七的無罪率、德國約百分之三的無罪率,台灣的檢察官並不遜色。那筆者想問的是,既然台灣並無遜色,那為什麼法務部還是要改革? 會不會本來並不遜色,但是一番迎合、亂改之後,可能會更遜色? 還是法務部迄今還不知道檢察体系真正的問題在那裡?
法務部有推動重大案件由主任檢察官具名協同偵查,並在起訴書共同具名的構想。其實,案件既然稱之為重大,其實上至檢察長,下至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都可能皆有參與、合作,既然主任檢察官需具名,那為什麼作最後起訴與否決定的檢察長卻不用具名? 與其有些具名,有些不具名,不如所有曾經參與的人,一律具名負責,或者責由檢察長一人具名,這才是根本司法課責解決之道吧!
其次,法務部認為特殊重大案件一審起訴檢察官必要時需要到二審法院協同二審檢察官蒞庭,但是如果特殊重大案件二審蒞庭還需要勞動一審起訴檢察官在百忙之中拋下所有勤務前去支援,那二審檢察官究竟是能力有所欠缺,或是無法熟悉卷證的困難? 我想二審檢察官的能力應該是沒問題的,那卷證二審法官都可以審判並為判決,為什麼二審檢察官有困難?非要一審承辦檢察官協同蒞庭的必要性在那裡? 如果二審非要一審檢察官協助不可,那我想問的是: 那我們究竟要無效的二審人力作什麼? 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二審檢察署扁平化,或者將二審檢察署虛級化,且把一、二審檢察署間惱人的再議制度也一併修正吧。
再者,法務部規劃調整一、二審檢察署人力,增設一審主任檢察官,必要時調撥二審人力至一審,並增設一審主任缺,一審檢察官改為三至四人為一組,每組設主任檢察官。關於這個部分,將檢察官分組辦案,組員從六、七人一組縮小到三、四人一組,每組設組長監督、協同辦案部分,這點筆者完全同意。但是,既然是分組辦案,組長就由組員中挑選適格、具有領導統御能力的檢察官兼任即可,就不要再派任有任期保障八年的主任檢察官,然後讓主任檢察官在各地檢署進行不人道的一、二年換一個地方的歷練了。直接由檢察官兼任組長的好處是,過程中如果發生組長不適任的狀況,就能直接由檢察長免兼組長,貫徹檢察一體,不需要在派任主任檢察官之後,發生尾大不掉,也無法拔除的情形。再者,法務部說「必要時」可調撥二審人力至一審,其實一審人力吃緊、經驗傳承不足,是眾所皆知的事情,現在就是必要時,不妨率先在今年九月一、二審升遷調動時,也作一些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