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良知,在司法官僚主義的縫隙中閃耀

2014-03-1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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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工人遇上桃園地院這幾位法官,是運氣。勞委會認為,那只是少數法官的做法,苗栗與新北地院多半也這麼認為。不僅如此,接受移轉管轄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如此,因此乾脆聲請大法官做統一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幾個庭也這麼認為,遂打算裁定停止審判,等待大法官解釋的結果。唯獨桃園地方法院一位行政庭法官,在他的準備庭中表明心證,認為案件是公法契約而非民事借貸契約,並臚列十九項爭點要雙方釐清,勞委會為此想從這位法官手上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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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平股法官正是在彌漫著「等等看」的同僚氛圍裡,按著自己的節奏,果敢地做出這樣一份讓人聽了落淚,讀著也落淚的判決。它之能動人,不僅僅因為它面對「法律事實」,不理「形式主義」「結案至上」「同儕和諧」的司法文化,給予關廠工人應得的尊重,更因為它適切地引進法理,嚴謹而合理地詮釋了案件事實的法律意義:這是我國司法首度詳盡地闡釋德國公法學上「社會補償」概念,並加以細緻運用的歷史性判決。這種透過引進法理來充實法治內涵的司法作為,曾在1980年後期至21世紀初期促成台灣憲政民主的重大進步,而 2008年以後的台灣司法已很難再現這種光芒。這份判決書在此刻樹立的典範,足以令積壓集會遊行法釋憲案至今超過1270天的當屆大法官汗顏。

當然,北高行平股法官並不是獨自締造了這場勝利。整個過程實際上是由不放棄的關廠工人與一群有熱忱的良知者合力完成:一直陪伴著的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出面招募並組織律師的司改會、分散在台中、桃園、台北的義務律師團、出席研討會貢獻關鍵性法律意見的民法與公法學者(特別是,精闢地分析了「社會補償」與本案事實關係的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以及參與訴訟協力工作的法律系學生。

特別值得說的是,當一群法律系學生,坐在法庭上,比較著「司法官僚主義」的法庭與熱血律師的作為時,他們同時見證了台灣司法在精神層次的病因,以及可能的出路。也許,我們也只能仰賴印烙在這些學子身上的良知傳承,來挽救司法於「司法官僚主義」之中。

附註:北高行判決出爐後,有人誤認法院在本案判決已經認定關廠工人與勞委會之間是「公法借貸契約」,所以關廠工人「本來」應該還錢。事實上,這則判決只確認兩造之間屬於「公法契約」,並沒有認定是公法「借貸」約契。相反的,法院表明,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並不打算究明這個公法契約的詳細內容。換言之,法院對於究竟是公法「借貸」契約或是公法「代位求償」契約(「價購不良債權」契約)並沒有做出判斷。判決強調,「縱使」勞委會原來有返還請求權,也已經時效消滅。這一段尚未釐清的事實,也許要等不准勞委會撤告的桃園地院行政庭法官來確認。

(注:此案判決時,勞委會已升格為勞動部)

*作者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原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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