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曾調查 救國團投資為法律允許
張德聰強調,監察院2011年前針對外界批評,救國團承租國有地經營青年旅社,以及轉投資過多,曾進行調查,當時得到的結論是「社團法人之營利或投資行為,在符合法令規定且不違背其法人之公益目的時」,係法律所允許。
不過,監察院報告也指出,救國團身為公益性社團,擁有諸多轉投資事業,且多由團員擔任負責人及董事,情形迥異於一般社團法人,內政部身為社會團體主管機關,面對特殊情形仍採一般性低度規範,「坐視上開訾議持續發酵,未能針對其運作模式與公益目的之關聯性訂定審酌標準」,也未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建立透明之財務公開機制,導致相關紛爭與對立情事時有所聞,公益性受到質疑。
救國團秘書處視察陳家秀解釋,救國團很多業務,包括青年活動中心、終身學習中心,很多都在法律訂定之前,等到相關法令制訂後,救國團為了合法經營相關業務,再依法申請青年旅社、旅行社、補教等業務許可。
陳家秀表示,救國團過去在華僑與國際青年交流上,協助政府推展很多業務,早年,台大辛亥路的國際青年中心與台北學苑等地,即是救國團當初招待國外青年來台推廣英語學習的住宿用地,另外,很多中南部北上的學子,例如早年到台北體專受訓的國手,都是住在台北學苑等地,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當初也是救國團為了推動華裔青年語文研習興建,早年很多華僑第二代回台學中文,都是住在劍青7個禮拜。
不僅如此,救國團各縣市團管會,也負責協助救國團推動相關青年活動,舉例來說,早年救國團配合僑委會,會邀請美加華裔學生返台,到各地偏鄉小學舉辦「英文營」,相關的食宿接待都是救國團負責,當時救國團義工出錢出力,颱風期間還協助安置青年,「因為有過去的口碑,才有今天的成果。」
九二人隔天 台北學苑成救災物資募集中心
陳家秀表示,救國團在成立社團法人以後,即朝向財務獨立發展,即使如此,救國團並沒有忘記自己在青年輔導的公益責任,九二一地震隔天,救國團一早就在北中南成立指揮所,有災民打給救國團要四輪傳動卡車,當時救國團隨即透過警廣號召吉普車駕駛投入救災,當時一共有50幾輛吉普車投入災區,當時敦化北路的台北學苑,也成為台北救災物資的募集中心,前前後後動員了30幾卡車。
救國團目前位在日月潭、中橫、溪頭、金山等地青年會館,早年也是因為舉辦暑期營隊、健行,政府為了讓學生在野外有地方休息,同意讓救國團承租國有地,早年都市計畫還有編定「青年活動中心區」。
然而,救國團長期租用國有地,早年地處偏僻的土地,如今卻成為救國團「包山包海」、賤租國有地的證據。陳家秀表示,救國團當初承租這些國有地,完全是從服務青年角度,收取租金也比周邊旅館低廉,從未以此謀利,救國團長期服務青年,也讓救國團青年旅館獲得國際肯定,去年在全球青年旅館也獲評為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