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專業猶如一道高牆,將法律人和一般民眾區隔為兩半,有別於法院的公開審判,檢察業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使得一般人難以窺探偵查活動的面貌。我們有幸在就讀期間,參與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開設的「司法實習」課程,在新竹地檢署進行160至200小時的實習,於檢察官們的指導下,有機會瞭解司法實務的現況與檢察官們的工作和生活,故撰此文分享我們的觀察。
相較於法官,偵查檢察官更是面對極大量案件的第一線,他們的一天是由閱覽卷宗、開立偵查庭、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事證、撰寫書狀等工作所組成,若碰上輪值內外勤的日子,還須排開上述工作處理驗屍、現行犯訊問等事務,若受到上級指派時,檢察官還須負責相關行政業務。
偵查檢察官須極高的機動性及快速的判斷力,因為他們的時間被案件、內外勤及行政工作切得零碎,其中,令我們印象最深刻之處莫過於外勤工作,因為相驗、解剖除須第一手接觸屍體外,也要瞭解法醫所開立的死亡原因,再以白話文向家屬解釋,並以法律用詞呈現在書狀當中,而屍體所帶來的氣味、視覺與心理上的壓力,更讓許多法律人望之怯步。有時候,當家屬無法接受檢察官為何要進行解剖時,家屬還可能咆哮、哭訴,檢察官除了要處理複雜的法律糾紛、確認死者的死亡原因,也要同時處理家屬迸裂而出的情緒。
而公訴檢察官每週須花上極多時間開庭,因而事前的工作準備、閱覽卷宗等均須在極少時間內完成,或須加班以對。至於工作品質部分,由於檢察官並不是神,無法單憑自己意志就決定是否將犯嫌繩之以法,而須透過各種證據蒐集,在釐清案情後才能決定是否起訴,若遇到較難蒐證的案件類型,或證人避重就輕,或證人陳述相互矛盾的案件,檢察官則須投入更多心力於其中。這些案件量及背後的努力,均不是我們在短暫的開庭期間內得觀察知悉。
在我們的實習期間,指導我們的檢察官們即使是在繁忙工作之際,仍熱心進行義務指導,不僅態度懇切,並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分析案件、說明法律爭點,有些檢察官還會主動徵詢我們的意見,希望能先聆聽意見後,再進行共同討論。
我們實在難以想像,這些待人、待事都如此認真盡責的檢察官們,會是開庭前不準備、對案情不了解,而把案子交給下一個倒楣鬼的檢察官。
在實習期間,我們亦曾聽聞幾位檢察官淺聊自己的生活,多數情形是每日加班、假日加班、連假過節亦不例外,年輕檢察官因為壓力大而不敢生育或難以生育,部分檢察官出於工作、家庭與生計考量,最終選擇轉任法官或退場成為在野法曹,在此種苛刻嚴格的條件之下,究竟還有多少人願意以檢察官為志業?我們亦難以想像,他們究竟有多少時間可以去沉澱自我、陪伴家人?更遑論貪汙與擔任政治打手。
我們認為能通過司法官考試者多半為相當優秀的法律人才,而他們之所以選擇擔任司法官就是希望藉此一展抱負,然而我國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一直普遍不高,司法官也常承受民眾的罵名,許多人之所以高呼司法不公,多半是源於司法容易受到政治或金錢介入的刻板印象,再加上對於法律的陌生所致。
因此近幾年來許多法律人開始反思該如何進行改革,以縮短司法與民眾的距離,然而當我們以低廉的成本要求高品質的司法輸出時,我們是否該回頭想想在追求人權保障的過程,這些過勞、血汗卻仍認真盡職的司法官也需要被社會所看見,而我們相信,這些司法官絕對是社會上的多數。律師作為在野法曹,與司法官們身處在法律高牆的同一方,應共同思索該如何推倒高牆,使人民更瞭解司法體制並健全人民對法律的信心和信賴,這才是司法國是會議的最重要目標。
*作者群為三位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學生,均曾參與司法實習、並通過律師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