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兒少29條的條文內容來看,無疑是藉保護兒少之名,以刑罰全面封殺所有足以「暗示」性交易「之虞」的訊息(即使是非關兒少的成人性交易)。因此,成年性工作者要尋找消費者,或成年性消費者想尋求性交易,皆會觸犯本法處以刑罰。過往也已有數以萬計的「兒少惡法冤案受害者」遭受法辦,其中三分之一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理;三分之一案情輕微,被判緩起訴;三分之一則遭到有罪判決。這樣的數據已足以說明勵馨等團體製造的後果,不僅是浪費司法行政資源,忽略階級壓迫的同時,自己也成為弱勢階級的壓迫者!
她們當初藉「雛妓防治」擴大為「兒少性保護」的意圖就算是良善的,但是實際上卻是結合國家體制力量來管制性,並用刑法重罰來確保兒少純淨環境的絕對化,已明顯是過度保護。更別說這套法連成人間的性自主空間也要干預,一併納入了管制與打壓的範圍。在成人間尋求雙方合意的性/情慾互動網絡中,涉及最底層弱勢的群體,包含性資源匱乏的弱勢性消費者(獨居老人、重度身心障礙者等),以及以賣淫維生的底層階級性勞動者,這些弱勢者也一併被打壓。
與流鶯MIKO同樣是個體戶性工作者使用網路作為通路,卻被以兒少29條移送檢方的還有:因家暴分居,從娼賺取小孩生活費的中國移民個體戶性工作者、原先從事補教業,卻因少子化無以為繼,而從事性交易的男同志個體戶性工作者,已有太多案例證實這條惡法,害到的都是相對弱勢與貧窮的性工作者。更別提還有一堆約炮或尋求性交易訊息的成人,因為不技巧嫻熟或不知如何規避風險,就被警方釣魚進而移送的「受害者」。
最近適逢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擔任非法律人委員,並於昨日的會議,現場抱怨未被分到第一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而未能為捍衛受害者權益有所發揮。然而,從勵馨作為兒少條例立法推動者的角度來看,流鶯MIKO一審被判無罪也已證實,當兒少29條都製造了那麼多冤案受害者,難道不應該徹底檢討這條法,甚至應該廢除嗎?當自己立出來的法都是在打壓弱勢生存,有什麼資格再談為弱勢者改革?
檢方濫刑濫訴,耗費司法資源打壓底層性工作者
因為立法的源頭出了問題,才導致警員與檢方有依法執法的法源依據。然而,兒少29條固然是不合理、不合時宜的法條,執法端仍有相當程度的彈性空間。因此,我們在MIKO的偵查程序前,曾呼籲檢察官能通盤考量底層流鶯的處境,在未落實性交易合法化前,不應將刊登成人性交易廣告的性工作者,以兒少29條起訴。然而,本案的前檢察官劉承武卻為司法體系做了最糟糕的示範,假正義化身來打壓貧窮流鶯生存。從一審無罪的判決,再回過頭來看當初劉承武檢察官,一副正義凜然、咄咄逼人的姿態就更顯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