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緊急情況下,新冠「特效藥」的專利問題如何解決?

2020-02-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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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瑞德西韋」真的是「新冠肺炎」最新「特效藥」,請問各國可以將這種藥copy自製,供國民緊急醫療使用嗎?(資料照,美聯社)

如果「瑞德西韋」真的是「新冠肺炎」最新「特效藥」,請問各國可以將這種藥copy自製,供國民緊急醫療使用嗎?(資料照,美聯社)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亞洲,逐漸蔓延至全球,各國無不希望趕快有「特效藥」發明,大家可以「藥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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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吉利德(GILEAD)科學公司就表示,剛研發出「瑞德西韋」(Remdesivir)實驗新藥,治好了一名美國本土「新冠肺炎」患者,美國也主動將藥品提供中國臨床使用。

如果「瑞德西韋」真的是「新冠肺炎」最新「特效藥」,請問各國可以將這種藥copy自製,供國民緊急醫療使用嗎?

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1條「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規定,為了「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包括國民健康、拯救生命等因素,會員國的政府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之下,將「特效藥」的專利,授權給國內私人或公營的藥廠生產,這種功效與原版「特效藥」一模一樣的「學名藥」,可在該國境內販售並提供國民醫療、救命之用。

武漢肺炎肆虐,武漢的金鷹潭醫院正在努力救治病患。(美聯社)
作者指出,為了「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包括國民健康、拯救生命等因素,WTO會員國的政府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之下,將「特效藥」的專利,授權給國內私人或公營的藥廠生產(資料照,美聯社)

而且因為情況緊急,會員國政府不必取得「特效藥」專利持有者的同意,就可以逕自copy。

但是,「特效藥」的專利持有者不是虧大了嗎?所以,TRIPS也規定,會員國如果引用這項規定,必須要對專利持有者給予適當的補償金。而且這種緊急措施僅限「個案」辦理,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和「使用範圍」內,在會員國自己的「國內」使用。

台灣就曾在2005年引用過本項條款,因為當時全球及台灣有「流行性感冒」的緊急疫情,造成羅氏大藥廠的「克流感」(Tamiflu)一躍成為全球搶手藥品,為確保我國「克流感」的存量足夠國內使用,當時衛生署就特許我國國內藥廠自製,即所謂的強制授權「克流感」,以保障我國國民生命安全。

如果,可怕的緊急疫情發生在沒有製藥工業的「低度開發國家」(LDC)怎麼辦?這些LDC國家就算拿了救命「特效藥」的專利,也不會在國內「自製自用」啊!而且向外國原廠進口「特效藥」,很貴耶!LDC國家政府根本負擔不起。

因此,WTO根據「TRIPS與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通過LDC國家可以引用「強制授權」條款,請外國藥廠幫忙copy「特效藥」,再進口到該LDC國家境內使用。如此一來,LDC國家人民也可以享受便宜又有效的救命藥品了。

武漢肺炎肆虐,武漢的金鷹潭醫院正在努力救治病患。(美聯社)
作者指出,WTO根據「TRIPS與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通過LDC國家可以引用「強制授權」條款,請外國藥廠幫忙copy「特效藥」,再進口到該LDC國家境內使用。(資料照,美聯社)

不過,LDC國家引用本項條款的例子不多,因為整個申請程序、進口流程太麻煩了,緩不濟急,因此先進國家的大藥廠多半直接將「特效藥」免費或降價提供有疫情的LDC國家使用喔!

*作者為國際經貿談判觀察家,台大政治系、康乃爾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畢,WTO法律諮詢中心「國際經貿法訓練」結業,曾任職我國駐WTO代表團。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茱莉亞的io-Talks-309742443238420/歡迎一起討論國際經貿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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