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收賄判決今(6)日出爐,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此外,許志堅涉嫌《商業會計法》部分,法官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查出,許志堅自2011年至2014年間疑似收賄、替建商護航加速審議都更計劃案,更違反規定協助寶興開發所提的「新店市廣明段」土地事業計畫、跟樂揚建設所提的「板橋區介壽段」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甚至提供人頭或親自收受2家建商的賄賂超過758萬元,還拿出名牌手錶、金條交易等。行為涉犯收受賄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遭檢方起訴。
台北地院今日宣判,許志堅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