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口罩不可以「買賣交易」?日前新北市三重區某口罩工廠私下賣口罩給當地居民,遭檢調派員稽查,意外揭露其為「未」被徵收的「合法」口罩廠;是否違反政府規定的目前民眾買口罩要依「實名制」?
為什麼政府可以徵收口罩?《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及其他經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指揮中心指示衛生福利部,自1月31日起至2月15日止,「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均為合格口罩廠商,以利市面上可充足供貨及緊急防疫需求。
又,三重這工廠於12日前傳出暗夜私下販售口罩給鄰里住戶,遭檢調單位盯上於12日下午,指揮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等單位,會同新北市府衛生局稽查,共查扣工廠內91萬片醫療口罩及14萬餘片一般口罩。檢調解釋,該廠商因「未」被政府徵用,販賣口罩「並未」違法,但是該小廠的出貨量與平時申報量有出入,且過去一片口罩僅賣2到3元,如今業者卻以一片5元銷售,懷疑有囤貨販售、哄抬物價的情形?但該批被查扣之口罩,於15日經新北市衛生局鑑定後,已全數被衛福部徵用,並交付「徵用書」給該公司完成徵用程序。
新北地檢署是否太緊張呢?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於2日前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而有人檢舉三重工廠暗夜私下販售口罩給鄰里住戶,所以檢察官基於政策指示及因民眾檢舉而偵辦;無可非難!
口罩賣5元是否涉及囤貨販售、哄抬物價?《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 25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武漢肺炎防疫,行政院業於上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福部也自4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三重的口罩工廠是否已經被徵收?他們是合法工廠,擁有工廠登記證、製造業藥商許可等執照,主管機關有授權可以生產醫療口罩。只是該工廠尚「未」被政府徵收,業者疑似為謀求生計才低調「私賣」。既然是合法生產,那麼「私賣」行為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