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拍板 居家隔離出來趴趴走最高罰100萬

2020-02-2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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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表示,所謂有無可歸責性,係依據居家隔離者在居家隔離期間之相關作為,是否有違反相關隔離規定,如有違反隔離,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即喪失補償之請求權。至於補償金額多寡,將該由衛福部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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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物資之徵用上,本次特別法規定,重要防疫物資之生產原物料徵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對徵用之廠商將給予合理補償。

指揮官為防疫需要 得公布攝影、錄影或其他防控處置

基於「防疫視同作戰」本質,本次特別條例也提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行政權限,指揮官為防疫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另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指揮官得公布攝影、錄影或其他防控處置,不過羅秉成強調,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指揮官以外之各級政府人員,仍應按規定辦理,只有指揮官才有這樣權利(公布影像)。

為了讓廣電媒體,協助政府播送防疫訊息,本次特別條例也明定政府得徵用廣電媒體之廣告時段播送防疫資訊,考量廣電媒體之廣告播出時間,有「超秒」等相關罰則,本次立法也授權NCC放寬防疫期間的廣告時間限制。

在租稅抵減方面,羅秉成表示,儘管「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在屬性上並不屬於「公假」,法令上並無強制雇主給薪,但為了鼓勵雇主發給員工薪水,特別條例針對防疫假期間給薪之雇主,將給予租稅獎勵優惠,企業得將薪資的200%,從盈利額中扣除,但如果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則不適用。

在相關刑事責任方面,本次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規定,在囤積防疫物資、違反居家隔離,以及假訊息散布之刑責都有提高。

哄抬、囤積防疫物資 最久關5年

羅秉成表示,針對口罩等防疫物資之非法囤積行為,目前《刑法》與《傳染性防制法》都有相關規定,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只有情節重大者,才有1年以上有期徒性,為求刑期一致,本次特別條例將哄抬與囤積防疫物資之刑責,訂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在違反居家隔離趴趴走部分,羅秉成表示,《傳染病防治法》雖然對於傳染他人者,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檢方對於傳染結果,必須證明被告確為傳染源,羅秉成表示,目前違反居家檢疫之處罰金額為1萬以上、15萬以下,違反居家隔離之處罰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現在居家隔離人數量增,有必要採取寬嚴並濟的立法策略。」

有傳染之虞者不守指示就違法

為了避免疑似染病的民眾趴趴走,本次特別條例針對「疑似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也納入裁罰對象,只要有傳染之虞者,就構成法律刑責。

另外,在假訊息防治方面,目前《傳染病防治法》與《災害防救法》,都有假訊息相關罰則,為求統一,本次特別條例將假訊息罰則,提高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

看更多【武漢肺炎疫情】最新報導:http://bit.ly/36PGP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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