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觀點:窒礙難行的是心態-四論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2014-07-1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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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通聯紀錄是監聽通話內容的附屬或前置處分,更是國家藉此掌握人民行動自由、侵害資訊自主的監控作為。所謂的輕罪保護的法益,相較此等隱私權的侵害,只能退讓。先不談被害人可以調取自己的通聯,偵辦竊盜、詐欺犯罪,本來就有搜索、扣押等其他強制處分或手段可用。令人納悶的是,通聯證據在此類案件的偵審實務究竟能發揮多少功能?沒辦法調通聯就破不了案?這種恫嚇,徒然斲傷檢警自己的公信力,實在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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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法務部七月十八日還特別發新聞稿表示:「行政權只要需要,就可調取通聯記錄,不受任何限制。反而是為維護治安,懲治犯罪的偵查權卻處處受限,豈不輕重顛倒?」。我們要嚴正指出的,行政權調取通聯紀錄也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限制,仍需有其他法令為據。而所謂犯罪偵查的處處受限,不過就是基於「法官保留」的要求。正因為監聽此類強制處分權對於人民基本權侵害甚烈,若非特偵組違法濫權,人民還不知道國家假偵查犯罪行政治鬥爭如此昭然若揭。至於所謂輕重顛倒,並非對於偵查行為過嚴,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其他行為限制過寬,這當然是要一併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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