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觀點:「殺童條款」真的會殺童

2016-04-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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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女童命案,媒體守候在西湖派出所門口等待犯下惡行的嫌犯。(方炳超攝)

內湖女童命案,媒體守候在西湖派出所門口等待犯下惡行的嫌犯。(方炳超攝)

想自殺又沒勇氣砍自己的人,從此有了更好的方法:去砍殺小朋友!還要記得找小學生,因為立法委員設定的是12歲以下的兒童。自稱保護兒童安全與福利的立委,總是不放棄要在刑法增列一條「殺童條款」:殺害12歲以下的兒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變本加厲,要走回頭路的絕對死刑,就在兒童節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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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殺童條款!不論是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或隨機挑選北投國小小女孩殺害的龔重安,都是對人生了無生趣、失去生存意念。而痛下殺手的龔重安經一審判決確定患有妄想症,且曾企圖自殘未果,殺人的動機是「殺害他人生命以紓解其情緒上壓力之意念」,依據刑法第19條是一定要減刑的。砍死四歲小燈泡的王景玉,更是動機、行徑異常的刻意挑選小朋友下手。與其說他們會因為忌憚「殺童條款」而住手,不如說他們正是借由殺人的死刑,達到自殘並使社會癲狂的目的。卡謬形容的好:「罪犯想要的不只是犯罪,他還要隨之而來的不幸,甚至是極大的不幸。當罪犯的這種詭異欲望膨脹起來、進而支配了他的行動時,死亡威脅不但無法阻止他犯罪,反而還讓他更瘋狂。於是他把殺人當成了某種尋死的方式」。

死刑不僅不能嚇阻殺人,反而促成更多人被殺。人類歷史不放棄以死刑「懲罰」殺人犯,但謀殺者沒有因此消失無蹤,「殺雞不能儆猴」,或者說干猴子什麼事?事實上,早已廢除死刑的國度,尤其是歐盟國家,兇殺案的數目沒有增加;在每年執行死刑最多的中國,這些強國人間的犯罪,不止是殺人罪,仍然居高不下。誰敢據此推論,斬釘截鐵說,死刑真的有嚇阻效力?社會上永遠都會有情緒不穩、鋌而走險,甚至是病態的人,更別說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殺人情境中的所謂「正常人」。

殷鑑不遠,2001年才終於廢除的「死刑製造機」《懲治盜匪條例》,明定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即使沒有撕票(殺害被害人)也一樣,這反而給犯罪者殺害肉票的「誘因」。嚴刑重罰不止嚇阻不了窮途末路的犯罪者,還讓犯罪結果更形嚴重,保護人質的法律,卻成了注定致於死地的「兇器」。這種無法達成嚇阻犯罪的法律,根本通不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台灣民眾渴望為小燈泡的父母、奶奶伸張正義的怒氣,更加深加遽社會大眾對殺童犯罪的厭惡感。這種厭惡感,很輕易的變成要求報復的聲音。但死刑不是社會大眾對罪行表達震怒情緒的唯一方式。如同南非憲法法院1995年宣告死刑違憲的判決中說的:我們早就脫離了古早以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年代。罪行與罪責在某種程度上必須相當,但不是說兩者一定要完全一樣。如果有人惡意傷害他人,弄瞎別人的眼睛,國家並不會將犯罪行為人的眼睛也弄瞎;如果有人犯了強姦罪,國家也不會把犯罪行為人去勢,把他送進令人屈辱的監獄。如果有人犯下殺人罪,國家也不需要冷血的殺害他,以表達國家對這種行為在道德上的震怒。對該名罪犯判處非常長時期的刑罰,是另一種表達憤怒情緒與懲罰罪犯的方式」。

民眾可以不理性,政府與專業的立委可不行。該做的很多,但絕不在這裡的修法。一條錯誤的立法,不僅不能保護孩子,反而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這真是條奇怪的法律,它只管自己造成的謀殺,卻不知道它阻止了甚麼謀殺」。事實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明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必須加重其刑,司法實務對於真正殘忍殺童,又無其他法定減刑事由的案件,也多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收場。所謂「殺童條款」的修法,無非只是滿足特定立委綁架司法實務,非死不可的心態,但結果是殺了誰?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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