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3日宣布「醫事人員禁止出國命令」,除非報准,不得出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李貴敏25日晚間質疑,「到底哪條法律可以讓衛福部長下令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禁止醫護人員出國?搞到比憲法還大?」
李貴敏表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說,這個決定是根據《醫師法》第24條和《醫療法》第27條。但《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醫療法》第27條: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同時,《憲法》第10條明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大法官釋字第558號雖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李貴敏表示,除非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自然不得由行政單位以「命令」訂之;李貴敏指出,衛福部雖稱《醫療法》第27條及《醫師法》第24條明定醫療機構、醫師對於主管機關指揮有遵從義務。但還是要遵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李貴敏也提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0款,除非其它法律有限制或禁止出國,否則原則上不得禁止我國國民入出國,因此就法論法,醫療法、醫師法並未賦予衛福部逕自禁止醫事人員出國,更別提上開條文也並非賦予主管機關限制醫療人員之「權利」。
「衛福部防疫值得肯定,但醫護人員不是政府的公衛士兵」
李貴敏指出,《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是在對法定傳染病的預防事項,也不及於醫師以外的醫事人員。《醫療法》第77條的限制對象更是醫事機構,也非醫護人員,怎麼拿來限制醫護人員的人身及遷徙自由?
李貴敏表示,衛福部全力防疫值得肯定,但醫護人員並不是政府轄下的公衛士兵,防疫中心更不是手握生殺大權的指揮官;政府主管機關對自己管轄的法規與適用範圍有這麼大的誤解,實在需要檢討。
李貴敏更痛批,「更別提指揮中心的宣示,沒有施行範圍、沒有時間區間,就是一句空白授權,又一次先放狠話再蠻幹,政府單位這種施政態度,離玩法弄法實在不遠了,對全民防疫更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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