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你反對公投,即使你反對反核,但當你看過行政院公審會駁回環保團體核四公投提案的理由後,大概你也會感嘆:台灣的公投不僅是鳥籠公投,根本就是有名無實的假公投。
核四公投提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但文意這麼淺白易懂的一段文字,卻被公審會認為:「這項主文可能會讓民眾認為要同意裝填燃料棒試運轉」,「與提案理由書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等內容有相互矛盾之處」,因此決議駁回。
但稍稍有點文字閱讀能力的人,在讀了這段公投主文後,都不可能會得出與公審會相同的結論。就像當有人問你「你是否同意總統府應該進行搬遷?」時,你會認為他是要你同意搬遷嗎?當然不會,很顯然他只是在問你同意或不同意,如此而已,這麼簡單,哪裡會有語意模糊不清之處?可見模糊不清的並非公投主文,而是公審會那些委員的腦袋。
至於「主文與理由有相互矛盾之處」,更是公審會每次駁回公投提案的慣用伎倆。公審會的一貫立場是,公投主文必須是負面表述,如果主文是正面表述,而理由卻是負面表述,則就符合公投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者」規定,公審會當然應予駁回。過去ECFA公投被四度駁回,這次核四公投又被駁回,都是依十四條所為決議。
但最高行政法院在二0一二年六月的一項判決中,即曾明確指出「中選會與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公投有關重大政策或改變現狀者,提案內容須採負面表述,但公投法中並無此規定」,亦即,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公審會過去一向以「提案內容未採負面表述」的理由駁回公投提案,明顯逾權也違法。
按理說,這個政府如果真如他們自己所說依法行政的話,今後對於任何公投提案,都應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進行認定,但核四公投的被駁回,卻證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對公審會根本毫無拘束力。
其實,更早在二00八年大法官做出645號解釋時,許玉秀大法官對公審會的權限,當時即曾有許多質疑:
其一,「如果是由人民發動的公投,議題的設定權就是公民投票的重要內涵。如果議題設定權不屬於人民,人民所行使的公民投票權便是受到嚴重限縮的公投權,則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原則都遭到破壞。」
其二,「在公投中被導正或被督促的政府機關,卻立法審議人民連署的提案,使得被監督者變成程序決定者,無疑是破壞公投的整體機能。公投審議制度嚴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行使創制、複決的制度性保障。」
其三,「依公投法所設行政院公審會,具有『實質審查』人民連署提出公投案的權限,則此一公投審議機制,並不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而是在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
許玉秀的這些質疑,雖然只是她的不同意見,並未列入645號解釋的多數意見中,但公審會是否應該擁有准駁人民發動公投的實質審查權力?公審機制是否嚴重限縮公投制度?在她的不同意見書中,卻毫無疑問已成為嚴肅的憲法問題。屢次被駁回公投提案的民間團體,除了應不斷進行訴願與行政訴訟外,更應儘速打一場憲法官司,寄希望於大法官替他們踢開公審會這塊絆腳石。
在了解台灣公投因公投審議制度的存在,其實只是假公投後,如果哪天有人問你「你是否同意廢除公審會?」你會認為這是負面表述還是正面表述?閱讀文字能力與眾不同的公審會委員,會如何回答?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