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於1999年擔任台北市長時領養流浪犬馬小九,同年馬小九因病住院,期間所花費金額共新台幣7萬9700元,全都由馬英九的首長特支費所支付,因此遭告發公款私用,然而因先前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無罪定讞,台北地檢署今(20)日偵查終結,對馬英九做出不起訴處分。
馬英九1999年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於市府廣場前領養馬小九,同年8月25日馬小九因呼吸道感染住院,直到9月2日才出院。住院期間所花費高達7萬9700元,全都是用馬英九的首長特支費支出。然而,當時台北市政府核銷帳目上,這筆金額卻特別註明是用於「禮品」,因此遭告發貪汙起訴。
不只如此,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間,馬英九每個月底都以領據請領下個月市長特別費的半數17萬元,匯進台北市銀行的薪資帳戶內,再轉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遭控涉嫌詐領特別費。
台北地檢署表示,2011年5月立院即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法案,因此2006年12月31日前各機關支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因此1999年的馬小九案也不再追訴。
另外,馬英九遭控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也因為檢方先前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時曾將他起訴,但該案已在2008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處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此案與前案判決事實相同,20日偵查終結,馬英九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