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立意良好的「一例一休」,執行後卻抱怨連連?法律系教授一席話指出盲點

2017-03-2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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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家在討論一例一休造成企業或員工的各種困擾時,或許我們可以回頭思考一件事:為何勞基法要修法,增加「一例一休」這項制度?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強調,修法和立法都會有其目的, 以一例一休來說,主要目的是為了「縮短年總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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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5年台灣年總工時位居世界第四高,邱駿彥在勞動事務學院的勞基法修法課程中提到,各國年總工時與五年前相比,都明顯縮短工時,韓國減少了216小時,日本則減少了40小時,將「縮短年總工時」列為勞基法重點已是世界趨勢,而台灣只縮短了25小時,幅度比各國低。

為何國家需要修法,運用制度來控制年總工時?

「一個國家的總工時過高,對內造成勞工的健康衰弱、幸福感低落,長久來看導致勞、健保支出偏高;而對外,也會形成台灣加入世界關稅貿易組織的障礙,因為勞工工時長,會造成讓勞工加班生產的嫌疑,被視為以低廉人事成本作為不公平貿易競爭的手段。」

勞基法修正不能單看一例一休,需合併考慮砍七天國定假日

「一例一休的立法立意是好的。」但還是有許多企業抱怨,加班費的制度和金額增加他們不少管理成本,邱駿彥也提出他的看法:「 業主忽略了此次勞基法修法,除了一例一休外,還改了另一項政策『砍七天國定假日』。 一例一休的確會增加人事成本,不過縮減國定假日天數後,企業這七天無須再付出雙倍薪資做為加班費,人事成本馬上就降低。」

他認為,這兩項政策同時進行讓雇主得以有喘息的空間,可以用砍假政策省下的經費多雇人手,因應一例一休。

制度是好的,為什麼大家還是不滿意?

從勞動法專家的角度來看,此次勞基法修正增加了勞工特休假,若是加班還有更高的加班費能領;對雇主而言,則能以「砍七天國定假日」省下的人事成本,平衡非得要員工加班時的開銷,還可以讓整個國家往「縮短年總工時」的方向前進,那為什麼大家還是不滿意?

「大家都不了解修法真正的意義,行政院也未將『縮短年總工時』當成溝通的主要訴求,政府宣導不足、執行倉促,勞工不清楚制度,資方更不知道該如何因應,才會有這麼多不滿意的聲音。」

他建議,政府在思考國家發展時,不能只以經濟發展為首,而是要思考在縮短年總工時的前提,如何活用勞動力的效益。勞工也要有意識的提升自身勞動生產力,在縮短的工時裡,以更高的效率創造成果。企業也不能把勞動基準法當成勞動標準法,只要有符合勞基法就可以了,應先到達基準,再提高勞動條件水平。

當務之急,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邱駿彥提出企業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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